6.4.2 加强锅炉燃烧器的检修、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确保燃烧器安装角度正确,动作正常。
6.4.3 加强氧量计、风量测量装置及风门等重要监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建立定期校验、定期吹扫和维护制度。
6.4.4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
6.4.5 重视锅炉结渣情况运行监视和运行分析工作,并根据运行条件优化燃烧调整和吹灰方式。
6.4.6 锅炉受热面及炉膛底部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6.5 防止可燃混合物积存
6.5.1 加强点火油系统和燃气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泄漏。燃油、燃气速断阀应定期进行试验,确认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6.5.2 机组低负荷运行期间应加强燃烧调整,保证合理的过剩空气量和锅炉通风量。
6.5.3 锅炉燃烧器投运或退出运行,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通风吹扫。
6.5.4 锅炉灭火后或点火前,必须严格执行通风吹扫程序,禁止随意取消吹扫、缩短吹扫时间、进行旁路点火或采用爆燃法直接投粉。如点火不成功,在原因未查清前不得重复点火。
6.5.5 发生炉膛灭火或在局部已经灭火濒临全局灭火的情况下,严禁投助燃油枪。锅炉灭火后,应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汽、制粉乏气风)供给,禁止用爆燃法恢复燃烧。 6.5.6 合理组织炉内燃烧和配风,维持正常氧量运行。 6.6 防止内爆
6.6.1 吸风机和脱硫增压风机的最大压头设计必须与炉膛防内爆能力相适应。
6.6.2 加强引风机、脱硫增压风机、旁路档板等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入口调节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灵活可靠。
19
6.6.3 采用脱硫装置的机组,应特别重视防止脱硫设备故障产生过大炉膛负压对锅炉造成的危害,在锅炉保护功能上应考虑脱硫岛与锅炉岛的联锁保护。 7 防止制粉系统和煤尘爆炸事故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制粉系统应尽量减少水平管段,做到系统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并根据制粉系统结构特点设置足够的风压、风量、温度测点和报警装置。
7.1.2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必须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3 煤粉管道的易磨损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磨措施,防磨装置应能够保证两个正常检修周期内的使用。
7.1.4 完善原煤仓相关安全措施,料位指示应准确可靠,并具有有效的防蓬煤措施。
7.1.5 制粉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期轮换制度,备用设备不得超期停备。
7.1.6 加强煤粉仓和原煤仓管理,严格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烧空仓制度。
7.1.7 认真开展燃煤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工作。入厂煤煤质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知运行人员,以提前采取相应的运行控制措施。
7.1.8 加强输煤系统“三块”(铁块、木块和石块)分离管理,确保“三块”不进入制粉系统。同时应保证原煤粒度符合设计要求。
7.1.9 根据燃用煤种特性,合理确定磨煤机出口温度定值,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
7.1.10 严格控制磨煤机通风量,特别是在制粉系统启停过程中加强监控,做到平稳操作,避免突变。
7.1.11 制粉系统正常停运应进行通风冷却和抽粉吹扫。机组故障停机造成制粉系统或煤粉仓存有煤粉时,应加强各部位温度监视,如温度异常升高应执行充惰操作,具备邻炉送粉条件的可采取压新粉措施。
20
7.1.12 定期对制粉系统热工测点和联锁保护进行校验维护和传动试验,确保测量准确,保护动作可靠。
7.1.13 加强制粉系统防漏、防磨、防积粉检查,包括挡板、仓壁内衬钢板和易于积粉的设备及管道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7.1.14 加强防爆门检查与管理。防爆薄膜强度和防爆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爆门应朝向合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动作后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
7.1.15 对制粉设备发生磨损进行消缺应采用挖补方法,不宜采用贴补方法,防止夹层积粉自燃。
7.1.16 禁止在制粉系统运行时进行动火作业。制粉系统停运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止制粉系统着火各项安全措施。
7.1.17 对于中速磨煤机,应加强石子煤排放系统的维护、清理工作,防止石子煤发生着火。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具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并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基建投产时未做严密性试验的必须补做漏风试验。
8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及热工保护拒动、误动事故 8.1 加强分散控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8.1.1 工程师站及分散控制系统机柜间的空气质量、温度、湿度应符合《热工自动化设备检修规程》(DL/T 774-2004)的要求,保证热工控制设备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8.1.2 分散控制系统接地应满足设备技术要求,并应定期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确保接地系统测试参数应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21
8.1.3 修改热工保护必须在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实施,并限时恢复投运。不得擅自改动保护定值和退出热工保护。
8.1.4 规范分散控制系统软件管理。软件修改、更新和升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操作员站和工程师工作站应由经授权的专业人员分级使用,严禁非授权人员进行操作和编程组态。
8.1.5 分散控制系统的系统操作软件安装盘应至少备份 2 套,并分级管理、异地保存,每年检查一次。用户应用组态软件每次变更前后,均应做完整备份。软件备份宜采取光盘刻录方式,备份至少 2 份,并分级管理,异地保存,保存周期不少于 5 年。
8.1.6 用户应用组态软件变更后,应对各控制站、操作站、通讯网络等进行负荷率测试,负荷率应满足《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的相关要求。 8.1.7 建立严格的分散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分散控制系统中严禁拷贝、存放、运行非分散控制系统软件。单元机组通讯网络不得与社会网络联网。除调度端 AGC 系统外,分散控制系统与厂内 MIS、SIS 信息管理系统等联网必须采取 可靠的隔离措施,并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 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第 5 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 号)等规定的要求。
8.1.8 分散控制系统应与全厂时钟系统(或 GPS 时钟)同步,并结合机组停运进行电源、网络、控制器切换试验。 8.2 合理配置分散控制系统资源
8.2.1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包括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CPU 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
22
8.2.2 主要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冗余的 I/O 信号应通过不同的 I/O 模件引入。冗余配置的过程控制单元、通信接口、通信网络应处于良好的热备用状态。
8.2.3 分散控制系统应由两路电源(其中一路来自 UPS 电源)供电,电源切换时间小于 5 毫秒,控制室内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故障声光报警。分散控制系统 UPS 电源严禁接入非分散控制系统设备。公用系统 DCS 的控制器、网络切换器所用电源应采取冗余配置,并且取自不同机组的 UPS 电源。
8.2.4 主系统通讯负荷率必须满足《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的要求,所有相关系统(包括专用装置)与主系统连接后,应保证主系统通讯负荷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8.2.5 分散控制系统的接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分散控制系统的模拟量信号必须采用屏蔽电缆,开关量输入信号宜采用屏蔽电缆,且屏蔽电缆应具有可靠的单端接地。
8.2.6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应采用与分散控制系统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8.3 完善分散控制系统故障紧急处理措施
8.3.1 根据机组具体情况,制订在各种情况下分散控制系统故障后的紧急处理措施,超前防范事故风险。
8.3.2 部分操作员站发生故障时,应由其它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应根据有关规程及机组运行状况酌情处理。
8.3.3 全部操作员站发生故障时,如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能够维持机组安全运行,应及时转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迅速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
8.3.4 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