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处理渣井堵焦时,应注意防止捞渣机内热水溅出烫伤作业人员。锅炉清灰时,工作人员应穿隔热保护鞋,并在设置的踏板上作业。
2.6.6 设备及管道检修前,必须打开各疏水门放尽存水,并注意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拧松管道法兰盘螺丝,应先把法兰盘上距身体较远的一半螺丝先松开,再拧松靠近身体一半的螺丝。
2.6.7 进入容器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容器内压力降至外部大气压力,打开人孔、检查孔充分通风,并将容器内打扫干净,对于有毒、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应将内部冲洗干净。禁止向容器充氧,禁止用各类气体的气瓶对容器充压找漏。参加容器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两人在外监护。
2.6.8 开展带压堵漏工作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止烫伤的防护用品。带压堵漏仅限于砂眼气孔等不易扩大的缺陷,对裂纹、吹刷减薄、腐蚀穿孔等发展型缺陷不得进行带压堵漏。
2.6.9 在可能积存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作业,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且轮班倒换工作。
2.6.10 进入室内、沟道内扑救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并戴好呼吸保护器。
2.6.11 进入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地下沟道工作前,应测量含氧量,含氧量低于 18%,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 50℃时,不准进入工作。 2.7 防止化学中毒及放射源伤害
2.7.1 从事装卸、搬运、使用浓酸、强碱等强腐蚀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所接触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2.7.2 加强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管理,严格执行使用和报废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管理制度。过期的药品、试剂应集中处理,剧毒试剂在试验完成后,不得随意倾倒,应作销毁处理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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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先进行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对难度较大的操作,事先用非放射性物质作模拟试验,有把握后方能正式操作。
2.7.4 定期对浓酸、浓碱管道接口、酸泵、阀门等进行检验,确保严密不漏。水处理车间应随时备有急救药品和充足的自来水源。
2.8 防止其它伤害
2.8.1 生产场所人员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各类警示标志应醒目、齐全,地下厂房应标明逃生路线。
2.8.2 使用射钉枪及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专人装药,专人使用。 2.8.3 小型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
2.8.4 电动弯管机、坡口机、套丝机必须先开空转,待动作正常后方可带负荷工作。
2.8.5 检查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注意防火。在铁路专用线路上作业、巡查时,必须熟悉设备和信号显示方式,注意观察,及时下道。严禁钻、扒、跳车,禁止从车辆下方递送工具。
3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
3.1 各单位应成立防止压力容器和锅炉爆漏工作小组,加强专业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健全各级责任制。
3.2 严格锅炉制造、安装和调试期间的监造和监理。新建锅炉承压部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将该项工作前移至制造厂,与设备监造工作结合进行。
3.3 在役锅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应符合《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4 防止超压超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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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锅炉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情况下不得投入运行。机组正常运行时,必须投入汽机跳闸后联跳锅炉保护。
3.4.2 参加电网调峰、调频机组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其中,非调峰设计锅炉的调峰负荷下限、启停及变负荷速度应根据水动力计算、试验及调峰特性试验确定。
3.4.3 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具有完备的管壁温度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应结合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的水动力分配特性,做好直流锅炉燃烧调整工作,防止由于入炉燃料量不均、炉内局部结焦等造成炉内热负荷分配偏离设计状态。
3.4.4 定期进行放汽试验和电磁安全阀试验。放汽试验应安排在安全阀试验前进行,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进行一次。
3.4.5 装有一、二级旁路系统的机组,机组起停时应投入旁路系统,旁路系统的减温水须正常可靠。
3.4.6 锅炉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温变化速率。在启动中应加强投入燃料量控制,防止炉膛出口烟温超过规定值。 3.4.7 加强直流锅炉的运行调整,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负荷点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并避免在该负荷点附近长时间运行。
3.4.8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或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高温受热面壁温测点,并加强对烟温偏差和受热面壁温的监视和调整。 3.5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5.1 机组启动初期,凝结水应 100%精处理;机组正常运行期间,精处理设备禁止随意退出运行。发生凝汽器管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立即组织查找和堵漏,并按照《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的要求,严格执行“三级处理”。
3.5.2 机组化学酸洗期间,过热器必须注满保护液,并严格控制保护液中氯离子含量及汽包、分离器液位,防止酸液进入过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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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严禁品质不合格的给水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禁止并汽。采用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的锅炉,运行中应严防炉水 pH 值低于 9.0,当水冷壁结垢超标时应及时进行酸洗。
3.5.4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防止发生高温腐蚀。锅炉改燃非设计煤种时,应全面分析新煤种高温腐蚀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腐措施。
3.5.5 加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动态模拟试验结果控制循环水的各项指标,防止凝汽器管材腐蚀结垢和泄漏。
3.5.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管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验和涡流检测。
3.6 防止炉外管爆破
3.6.1 加强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不允许缺陷,应对缺陷尺寸进行定量检测及监督,并做好安全性评价。
3.6.2 定期对导汽管、汽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以及联箱封头、接管座等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量、圆度测量及无损检测,发现裂纹、冲刷减薄或圆度异常复圆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打磨、补焊、更换等处理措施。
3.6.3 加强炉外管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膨胀受阻、保温脱落等现象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炉外管发生漏气、漏水现象,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如不能与系统隔离处理应立即停炉。
3.6.4 发电机组启停和系统切换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炉外管道温度和压力变化,出现超温超压应及时采取措施。 3.6.5 加强对汽水系统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启停频繁的高压疏水管道弯头不宜采用直接弯管结构,应采用加厚的机制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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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2006)的有关要求,定期对支吊架进行检查。运行时间达到 100,000 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应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进行应力核算。 3.6.7 对易于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管道,应对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时间达到 100,000 小时后,应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3.6.8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进行检查,必要时采用视频内窥镜等检测设备,防止因减温器喷头脱落或内部套筒断裂失效。 3.6.9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不畅或应力集中导致的承压部件产生缺陷的部位。
3.6.10 发电机组投运的第一年内,应对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管道的不锈钢温度套管角焊缝进行渗透和超声波检测,并结合每次 A 级检修进行检测。
3.6.11 锅炉水压试验结束后,应严格控制泄压速度,并将炉外蒸汽管道存水完全放净,防止发生水击。
3.6.12 严格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有关规定要求。 3.7 防止锅炉四管爆漏
3.7.1 建立锅炉承压部件防磨防爆设备台帐,制定和落实防磨防爆定期检查计划、防磨防爆预案,完善防磨防爆检查、考核制度。
3.7.2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造成水冷壁泄漏。
3.7.3 定期对吹灰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吹灰器运行监视,防止因吹灰器故障造成受热面管壁冲刷减薄和泄漏。应合理选取并定期校核吹灰介质参数,并对吹灰器吹扫区域受热面管壁厚度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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