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 锅炉发生四管爆漏后,必须尽快停炉。在对锅炉运行数据和爆口位置、数量、宏观形貌、内外壁情况等信息作全面记录后方可进行割管和检修。应对发生爆口的管道进行宏观分析、金相组织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并对结垢和腐蚀产物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7.5 运行时间接近设计寿命或发生频繁泄漏的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应对热交换管进行寿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安排更换。
3.8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发电机组和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试验和安全性评估,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继续运行,并根据设备状况相应调整检修和检验周期。 4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4.1 加强设备监造和出厂质量验收工作。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将该项工作前移至制造厂进行,不得安装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2 严格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 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 4.3 防止超压
4.3.1 根据设备特点和运行条件,制定和完善压力容器运行操作规程,明确启停过程中温度、压力变化速度及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措施,防止压力容器超压、超温运行。
4.3.2 定期对压力容器安全阀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并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工作,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各项试验均应建立完整的试验台账。
4.3.3 在运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不得带缺陷运行。对于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保护装置退出须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保护装置退出后应加强监视,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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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大于 100 毫米,其精度等级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
4.3.5 压力容器内部存有压力及有残余气体存在时,禁止进行任何维修或紧固工作。
4.3.6 除氧器及其系统的设计、安装、检修和运行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 号)的相关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4.3.7 对于单元制给水系统,除氧器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应完善除氧器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3.8 入厂气瓶外表颜色、字样、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1999)的规定要求。在用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5 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
保护罩,液氯钢瓶必须水平放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
4.4 防止在用压力容器爆破
4.4.1 在用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等有关规程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验。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4.4.2 严禁随意在压力容器上开孔和焊接其它构件。确需开孔或焊接构件应进行强度校核,并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4.3 停用超过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应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所有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4.4 防止氢罐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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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 制氢站应选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氢气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防止纯度不合格的氢气进入氢罐。 4.4.4.2 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有关要求,以封头、筒体的外观检验及壁厚测量为重点,定期对氢罐进行检验,发现鼓包立即更换。
4.4.4.3 制氢系统及氢罐检修前,必须彻底进行氢气置换并可靠隔离。
4.5 防止机外管、公用管道、临时管道爆破
4.5.1 压力管道、取样管、仪表管座等承压部件应结合机组检修,按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及《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4.5.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的有关规定,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支吊架状态,防止管系的应力施加于压力容器,必要时应对支吊架进行调整。
4.5.3 加强热力系统运行参数监测,当与制造厂提供的典型工况有明显偏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严禁抽汽管道、旁路系统等超温或超压运行。
4.5.4 机组减温减压装置的自动应可靠投入,易发生超温的系统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
4.5.5 机组冷却器及其管道在 A 级检修时,应进行耐压试验。
4.5.6 在基建或机组 A 级检修时,所有临时增加的管道等承压部件,应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进行检查与检验。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 在锅炉建设与改造中,加强设计选型等前期工作,保证油燃烧器的出力、雾化质量和配风相匹配。
5.2 完善空气预热器的吹灰系统,蒸汽吹灰汽源的选取应满足机组启动和低负荷期间的吹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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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必须配套完善的消防系统和水冲洗系统,以及完整的隔离手段、联锁保护、停转保护和火灾报警装置,喷淋和冲洗面积应覆盖全部受热面。
5.4 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5.5 空气预热器及烟风系统首次投运前,必须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并进行转子蓄热元件通透性专项检查,经施工、监理、建设、调试、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6 机组基建、调试阶段和检修期间应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全面检查,重点包括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吹灰系统、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停转保护、报警系统及隔离挡板等。 5.7 新安装的油枪和等离子点火系统,在投运前必须进行冷态调试。
5.8 加强燃烧调整和锅炉尾部烟温的运行监视,在运行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锅炉尾部烟道各部位发生再燃烧的判据,并制定完善的事故处理预案。
5.9 锅炉燃油时应保证燃油及其雾化介质参数在规定范围内。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系统冷炉启动或煤油混烧,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
5.10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工作,做到合理配风,防止油、煤及未完全燃烧产物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存积。
5.1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发生停转,必须立即进行隔绝并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同时快速减负荷到规定值,如挡板隔绝不严或盘车不动应尽快停炉。
5.12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空气预热器进行吹灰,并应保证规定的吹灰蒸汽参数。在锅炉启动、低负荷、煤油混烧、烟气侧压差增加等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吹灰工作,加强吹灰。
5.13 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应加强燃烧调整工作,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在机组停运前后,应加大锅炉通风量进行专门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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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机组和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运初期,应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状态的监视和检查。停炉时间超过 1 周时,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
5.15 可燃物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转子蓄热元件间积存严重时,必须及时进行规范的水冲洗,冲洗后及时彻底干燥。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6.1 加强锅炉机组设计和设备选型管理,配套设备必须与炉膛防爆能力相匹配,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给粉控制电源及其它重要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2 加强燃煤监督管理,尽可能采用与锅炉设计相匹配的煤种。强化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预报工作,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
6.3 防止锅炉灭火 6.3.1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规定以及本厂运行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止锅炉灭火放炮措施。
6.3.2 新炉投产、锅炉改造大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锅炉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试验,确定合理的控制参数和运行方式,并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措施。
6.3.3 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同时应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系统工作可靠,安装或检修调试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
6.3.4 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须经本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限期恢复。 6.4 防止严重结渣
6.4.1 燃用易结渣煤种应重视和加强混煤掺烧、燃烧调整工作,并结合锅炉特点,制定和落实防结渣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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