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紧急疏散井场附近群众,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二)立即停机、停车、停炉、断电,夜间作业打开防爆专用探照灯,熄灭火源,组织设置警戒线。在警戒线以内,严禁一切火源。安全条件下对井口喷出油流进行围堵和疏导,防止井场地面易燃物扩散。
(三)设置观察点,定时取样,测定井场周围天然气、H2S、CO和CO2的含量,划分危险区域。
(四)由四通向井内连续注水,用消防水枪向油、气柱及井口装置大量喷水,防止着火或事故继续恶化。并将氧气瓶、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拖离危险区,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五)清除井口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充分暴露井口,已着火井要带火清障,同时准备好新井口装置、专用设备及器材。
(六)抢险中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按照SY/T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换装新井口装置过程中,应不断向井内注水和向井口密集喷水,形成一个水屏障。
采用整体换装法更换新的井口装置,换装中要采取扶正导向等安全有效措施。
(七)处理井喷失控尽量不在夜间进行。在处理井喷失控施工时,不要在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可能干扰施工的其它作业。
(八)在处理井喷失控过程中,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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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井喷失控事故处理的抢险方案制定和实施时,要把环境保护同时考虑,并同时实施,防止发生次生的环境事故。
(十)含H2S油气井井喷失控后,在井场作业人员、周边群众生命受到威胁,又不能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实施井口点火。井口点火程序执行《新疆油田井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点火决策人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担任。
第七章 井控培训
第三十四条 井控培训由新疆油田公司指定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复培一次,复培考核不合格者(理论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吊销井控操作证。
第三十六条 井控培训管理 (一)培训依据
井控技术培训内容执行《井控培训管理办法》(中油工程字[2007]437号)。
(二)培训对象
根据集团公司对井控培训对象划分,分为五类。
1. 现场操作人员:大修队主要是司钻(班长)、副司钻、架工;小修队主要是班长、操作手。
2.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井下作业单位施工设计人员、作业队干部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油气生产单位地质、工程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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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从事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井下作业单位及油气生产单位井控领导小组成员及井控管理办公室成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是指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等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事措施作业服务的技术人员。 (三)培训重点
1. 现场操作人员:能及时发现溢流、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预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知识等。
2. 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预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知识等。
3. 生产管理人员: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预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知识等。
4. 现场服务人员:掌握井控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会安装、调试、检测,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预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知识等。
5.相关技术人员:掌握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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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知识等。
第八章 井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井控管理制度是做好井控工作的保证。 (一)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都要建立分级井控管理网络,落实职责,定期活动。
2.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是公司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二级单位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3. 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实施细则和整个井控工作的开展。井控管理办公室负责井控装置和井控技术管理及检查工作。
4.井下作业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作业队以及井控车间应成立相应的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第一责任人担任,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5.作业单位应分级配备专(兼)职井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恪尽职守,做到职、权、责明确到位。
7.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井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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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井控规定和制度。
(二)井控操作证制度 应持井控操作证人员:
1.各级井控领导小组、井控办公室成员。
2.公司工程技术处、开发处、油藏评价处、安全处、安全环境监督中心、新油监理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勘探开发研究院等部门相关成员。
3.油气生产单位从事井下作业管理、监督及地质、工程设计人员。
4.井下作业单位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机关从事一线生产指挥人员、安全管理和监督人员、井控车间技术人员、作业队副班长(操作手)以上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射孔队所在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射孔主管人员、HSE监督人员、射孔小队队长以上人员。
6.已取得钻井井控操作证的人员(小修操作人员除外),视同具有井下作业井控操作证。
(三)井控装置管理制度
1.井控车间必须取得集团公司资质。
2.井控车间要按“集团公司井控检查考核”建立健全井控装置配套、维修、试压、检验、巡检、质量回访、现场服务等制度,并按制度做好井控装备管理及现场服务工作。
3. 井下作业队伍应执行本细则所列有关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试压、维护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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