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井控细则(7)

2019-03-22 17:52

(四)井下作业开工前的申报、验收制度

1.小修作业队申请开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年度首轮开工井和I类风险井由作业单位及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监督验收。

(2)公司小修作业队由作业单位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其他小修作业队伍由本单位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在防喷器安装完毕后向油气生产单位申请验收,经油气生产单位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包括防喷器试压),方可继续施工。

2. 大修作业队伍的开工验收,由新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五)防喷演习制度

作业队应对起下管柱(包括大直径管柱)、冲洗旋转作业、电缆射孔、空井筒工况按防喷演习程序进行防喷演习,并达到规定要求。

1. Ⅰ类风险井作业前应进行防喷演习。

2.作业班组每月对旋转作业(大修)、起下作业、起下大直径工具、空井四种工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喷演习,做好防喷演习讲评和记录。

3.轮休上井后,第一次遇到的工况必须进行防喷演习。 4. 防喷演习的时间要求,旋转作业2min以内;起下管柱、电缆射孔、空井筒3min以内;起下大直径管柱5min以内。

5. 防喷演习遵循“以班长为中心,班自为战,从实战出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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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警器规定

报警器:选用开关式气喇叭作为发现溢流的报警器,喇叭开关安装在司钻操作台上,由司钻或操作手负责操作。

7.报警声规定

(1)发现溢流的报警声为一声长鸣笛(时间10s以上); (2)关闭防喷器的报警声为两声短鸣笛(时间2s左右,间隔1s左右);

(3)开井信号为三声短鸣笛(时间2s左右,间隔1s左右)。 8.现场演习关井程序规定

(1)关闭放喷阀时为演习关井程序结束时间,开井信号的三声鸣笛不在规定防喷演习之内。

(2)进行防喷演习关井程序时,可不在井口安装立压表。 (六)作业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1.小修作业队在Ⅰ类风险井施工期间,队干部应现场24小时值班,并挂牌上岗,可在班报表上填写值班记录。

2.大修作业队施工期间,队干部现场24小时值班,并挂牌上岗,可在班报表上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干部应监督检查各岗位井控职责落实及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发生溢流、井喷、井下复杂等情况,值班干部必须亲自组织、指挥处理。

(七)井喷事件逐级汇报制度 1.井喷事件分级 (1)一级井喷事件(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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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二级井喷事件(Ⅱ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和环境等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件(Ⅲ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后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公司难以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件。

(4) 四级井喷事件(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井喷事件。 2.井喷事件报告要求

(1)发生井喷事件后由下至上逐级上报。发生井喷事件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业主单位。井下作业单位、油气生产单位要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总值班室,由其通知相关领导及部门。

(2)公司接到事件报告后,经初步评估确定事件级别为Ⅰ级、Ⅱ级井喷事件时,在启动本企业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小时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3)经初步评估确定事件级别为Ⅲ级井控事件时,在启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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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经初步评估确定事件级别为Ⅳ级井喷事件时,公司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

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件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系统畅通无阻,有专人值班。

各井下作业相关单位、油气生产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程技术处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件处理情况及事件报告。汇报实行零事件报告制度,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井喷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录3内容向公司汇报,首先以快报内容进行汇报,以便公司领导在最短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然后再以续报内容进行汇报,使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情况,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八)井控例会制度

1.作业队应把井控工作作为生产例会的内容。

2.作业分公司(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置井控工作,做好记录。

3.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做好记录。

4.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布置、协调井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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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时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新疆油田公司工程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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