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力量制约,校长和教务长加入评议会中,是作为协调力量存在。
(4)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学术理事会的投票选取出的50%的评议会成员构成,其他的成员则是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和教师组成。常设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但在数量方面有所限制,要求“其数量不能超过最初成员数的1/3,并且不具备表决权。“常设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制定相关领域的学术政策,经评议会批准后生效,由学术行政管理系统负责执行,常设委员会要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
①
4.1.2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人员构成
笔者对斯坦福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分析,其学术评议会的55位委员的组成部分具体如下图4-2所示:
图4-2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教室成员组成
资料来源: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网站
议会成员任期 2 年,评议会章程还指定了 13 名行政官员(包括校长、教务长、分管研究和政策的副教务长、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教务长,分管本科生教育的副教务长、7个学院的主任、大学图书馆馆长、学术信息资源主任、学术秘书以及 3 名由学生联合会提名的学生)列席,他们没有选举权,但可以发言。议会主要职责有制定学术政策,向评议会汇报决定,听取与教师有关的重大事情的汇报并进行讨论。评议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是评议会所做的决策都必须由理事会审议,首先审议的前提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三分之一的评议会代表提出;
①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2)50名学术理事会的代表提出等,这表明评议会的运作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
4.1.3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优势
笔者通过对斯坦福大学的相关学术评议会的规定,以及其组织架构的内在关系的研究,从其运作程序、职责权限以及成员构成等三个方面对该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的优势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1)学术委员会的运作程序规范。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个委员会都有其自身明确、规范、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结构,并及时的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斯坦福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章程中明确的规定了评议会 成立的依据成员的产生方式及权利、议事程序等内容。而且其章程在确定之后,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并且有效的保护了委员们的权益,并对教师自身所拥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申诉权等进行了规范和保障。
(2)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将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人员组成、运作机制和机构职能进行了介绍。各组织机构之间都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避免了委员会行使权限超出了规定范围。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学术的规划、通过和处理教师的评人问题、提出建立新学科的建议以及审议校长提出的学术报告等权利,一旦超出上述范围则需要受到相关制度的惩罚。
(3)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教师为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教师,学校的行政人员,如校长、院长等虽然可以出席会议,但是并没有表决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权力的过度介入,保证了学校的学术自由。
4.2 国外高校评议会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本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的论述,为我国高校雪狐委员会运行机制的研究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4.2.1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了学术委员会职责明确,架构合理
学术委员会作为一个促进学校学术发展的组织,必须要借助于管理制度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体制内的成员,提高组织工作和运行的效率,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层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笔者在借鉴国外的评议会运行机制方面,认为必须要借助于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确保学术委员会架构合理、职
责明确。
美国大学的评议会制度便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为学术评议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各个大学的评议会章程不仅严格的规范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能,还明确指出了评议会的权力来源、组织内部结构的设置、成员的产生、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流程和规范等,内容规范、详细又具体,为评议会的运行提供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美国评议会的规章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实践以及新问题的出现而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的,但其目标始终是围绕着学校学术的发展。而我国的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则更新速度较慢,笔者在调研的15所大学中,只有吉林大学对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和添加。
4.2.2共同的治理结构维护了学术委员会学术管理权的合法性
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一般实行共同治理的管理结构,即“以董事会为首,以校长为主的行政管理系统和以教授为主的学术管理系统”①这就形成了有效的共同治理机制。“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的成熟外在表现为评议会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的一级,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位置。”这样的话乐意有效的保护教师的知情权、表决权等有利,促进学术委员会的健康全面发展。
此外,美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大都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之下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而董事会采取个重授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或者州政府相关的法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对董事会的相关权力进行了监督,保证了学术评议会保护和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在美国大学中存在的共同管理机制,虽然夹杂着学术权力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但是两种系统形成了一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关系,促进了美国学术评议会的发展。在我国的高校中则明显的存在行政权利过度干预的现象,不利于学术委员会自身权力的发挥。因此,在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构建方面,应该借鉴美国共同治理机制的成功经验,切实有效的维护学术管理权的合法性。
4.2.3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平衡
大学是进行学术和科研活动的主要基地,学者需要拥有一定的学术权力才能保证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大学同样也是一个社会性的组织,内部贯穿了行政权
①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力的制约和规范,以便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那么,大学变成了一个具备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性组织,必然存在者一些矛盾点,这就需要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有效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促进大学学术权力发挥。学术自由发展的同时,还能有效地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大学为健康发展。
笔者对美国的美国研究型大学进行了不断地分析,认为这种权力之间的平衡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制约,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1)共同治理机制。美国大学校一级的权力体系主要有三方面构成:董事会、校长、学术评议会。在这种结构中,权力界限是清楚的,每个机构都有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对共同治理结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2)校长的调节机制。学术评议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减少冲突。校长参与主持评议会的审议、决策,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另外,也有利于校长执行评议会的决议。同时,校长还要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但由于董事会和评议会决策的权限和内容不同,不会造成校长在董事会和评议会之间的何去何从问题。
(3)分权管理机制。分权管理是美国政治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这种权利的分化体现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同进行决策上。学术权力虽然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但也需要相关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可以发现学术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对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和修订。此外,委员会的各个机构都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第5章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对策的研究,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对目前高校学术管理委员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培养学术权力主体的参与意识和决策意识、保障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的学术决策权利、完善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和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为高校委员会的运行和构建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5.1 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权力关于敢于学术性权利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应该是为学校的学术发展服务的,需要规范和帮助学生找到人生方向,并为其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引作用,而不应该成为制约师生学术自由发展的借口。
(1)首先要处理学术委员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要避免双肩挑人员的出现,恰当的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学校应该给与院级委员会和部级委员会一些权力,特别是独立的、自由的决策权,校级委员会在其决定基础上进行审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2)要平衡学术委员会与行政组织机构的关系。对于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实现的,我国根深蒂固的大学管理体制导致了今天行政力量凌驾于学术力量之上的局面,但是行政部门应该意识到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的空间,应将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交还给学术委员。
5.2 培养学术权力主体的参与意识、决策意识
学术与科研的发展是学术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和本质属性。因此,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的相关学术事务中承担着咨询、审议、决策等方面的职责,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本质属性也要求其成员为各学科、学院的专业领域的教授或者学者担任,由那些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兼顾的教师代表出任。所以,学术委员会在其人员构成方面应细化相关的规定,倡导教师积极参与到学术权力主体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