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研究(5)

2019-03-22 18:05

学术委员会在其人员构成方面不仅要兼顾各个学院的比例、学科的构建以及学院教师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素养,让一些致力于学校学术发展的学者积极投身进来,推动学术委员会内部血液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学校要充分尊重学术委员会的自主决定权。学术委员会毕竟是由专业的教授和教师团队构成,对自身学科和学院的发展状况更为熟悉,在进行相关决定时,较之学校更为科学、合理。因此,学校应该注重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定,但要相应的建立监督体系,避免学术权力的滥用。

5.3 保障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的学术决策权利

组织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缔结而成的团体,而且为了确保组织的发展必定会有相应的职责规定和责任。而决策则是组织为了达到最终目标而选择的最优方案。我国的高校学术委员会最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应该承担其自身应该具备的学术决策权,不能事事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限制。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不应该只是简单的审议、咨询、评定等表面形式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其具备决策功能。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具体职责具体化、细节化,同时要突出学术委员会在处理学术事务方面的决策功能,它应该具备绝对的决策权,而不应该是受行政力量摆布的。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可以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有效的确保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的学术决策权利。

5.4 完善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保障学术决策权威

目前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程序还存在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需要细化,因此要构建权责明确的组织机构,确保各个组织科学、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利,最终保障学术决策的权威性。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将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明确的分析,并将笔者认为最具科学性的学术组织决策机构进行了设置,具体内容如下图4-1所示:

5-1 高校内部的决策系统图

学术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即把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从抽象的“原则”向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转化,以有效的程序制度,缩小有效行使学术权力所必须了解的范围,缩短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协商过程, 有助于学者依据自己的学术能力独立地做出价值判断,有助于学者对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期。

5.5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

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为其权力行使的保障,切实保证高校学术权力运行,促进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健康发展。而且,《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①根据上述规定,构建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是实现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体现。

为了确保高校学术委员会有效的行使其自身的学术权力,需要构建与之配套的监督和考核体系,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人员构成、审议和决策流程、检查和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笔者认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首先是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需要受到委员会内部成员的监督,各个成员具备监督权和审议权,可以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指正。其次是需要构建评价反馈机制,按照合理正规的程序,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同时,为了使民主监督渠道畅通,应在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设立此项工作处。外部监督则需要相关监察机构和党政机构的监督,需要对委员会内部的审议和决策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监督,确保委员会内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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