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表现的形式。冲突扮演了一个激发器的角色,它激发了新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促使敌对双方社会化的代理人。此外,冲突重新肯定了潜伏着的规范,从而强化了对社会生活的参与②作为规范改进和形成的激发器,冲突使与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成为可能。
命题14:敌人统一的益处
首先,齐美尔:冲突易于在对立双方之间引入一个共同的因素,通过双方服从于一定的规范、规则来控制他们的斗争。既然每一方都希望对手像自己一样遵守那些公共的规范,那么它也可能期望对方像自己一方一样统一或集中化,期望对手有一个优越的组织形式。同时,他还认为现代的劳资双方赖以活动的那个公共的规范,导致各方关注于另一方在冲突发生的条件下是否也能信守规则,但这种对规则的信守需要统一而又严密的组织来保证。
科塞反思:齐美尔的主张中包含着一个没有解决的自我矛盾,很显然,一个拥有一支高度集中的军队的将军,决不会去帮助他的敌人在进犯他的国家之前训练成一支有良好纪律的队伍;一个顽固守旧的企业家也不会去帮助建立一个统一的劳工组织以管理他的工厂,分而治之的原则更多的表明这种情况,因此,冲突的每一方都希望对手的统一或集中化的情况只适用于敌对的双方在力量上已达到大体相等的斗争水平。其次,当劳资关系固定化和常规化时,每一方都将参与制止另一方不守规矩的成员的行动。
重新整理命题得出以下结论:①鉴于组织的统一有益于其在冲突中取胜,可以假定每一方都迫切期望对方的组织缺少这种统一性。但这并不总是正确的。只要双方势均力敌,统一的一方更喜欢一个联合、统一的对手②工会更愿意与之打交道的是雇主协会,而不是一个个雇主。尽管罢工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延长,双方都希望这种冲突的形式与自己的结构要求一致。工人们确信与雇主的代理组织打交道,其结果不会被不受约束的操纵者破坏;与此相关的,雇主也宁愿与统一的工会组织打交道,以保证控制那些不守规矩的人或非工会会员。相反,对于一盘散沙的敌人,一方可能经常取得一些孤立的(局部)胜利,但很难达到确定一种持久关系的决定性结果。这就解释了那个表面上的自相矛盾,即为什么每个对手把敌方的有利条件也看做是自己的有利条件。在冲突中的持续交战会导致双方接受调节这种冲突的某些公共准则,在这种条件下,冲突也要求一种
- 16 -
公共组织的建立,以保证这种公共准则的顺利接受和履行。
命题15:冲突建立并保持权力的平衡
首先,齐美尔:阻止斗争的最有效的前提条件,对于双方相对实力的准确把握,通常是由解决冲突的现实斗争本身得到的。
科塞反思:科塞批判了齐美尔在此提出的一个悖论:最有效的抑制冲突的力量就是相对力量的展示,而这只有通过冲突较量才可能。这个悖论渊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冲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动形式,总是涉及力量的较量,在冲突没有解决问题之前,很难评价双方的相对力量。不管冲突双方的目标是什么,权力(按照自己的期望来影响他人行为的可能性或机会)对他们实现这种目标是必要的。不通过斗争,对立双方的相对权力几乎不能被确定,从而对对立双方利益的调节或仲裁,以及对这种冲突前的实际权力关系的估价就变得更加困难。假如冲突是确定对抗利益双方相对实力的最有效手段,那么显然这种冲突就成了一个社会中的重要平衡机制。
重新整理命题得出以下结论:①冲突在于检验对抗双方的权力关系。和解只有在双方各自意识到他们的相对实力的时候才有可能。然而,这看来似乎自相矛盾,既然看来没有其他检验对抗双方各自实力的机制存在,双方相对实力的了解通常只有经过冲突才能获得②由此,斗争可以是一种通过更改双方权力关系的基础来避免不平衡条件的产生的重要途径。冲突,而不是崩溃或分裂,确实是一种平衡,因而也是维持作为运转中的康采恩—社会的手段。
本章总结:这章从三个不同方面讨论了冲突建立起斗争双方的联系的问题:①它创立和修改了那些对于重新调节相互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公共规范②它导致了一定的力量均等的环境条件,每一方都宁愿对方具有同样的组织结构,以保证战斗的技术状况相等③它使相对权力的再估价成为可能,这样它作为一个平衡机制而服务于社会,有助于社会的维持和巩固。 第八章 冲突需要同盟者
命题16: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
首先,齐美尔:冲突不仅增强了一个现存单元的内聚力,彻底消除了所有可能模糊敌我界限的因素,而且把在其他方面毫无关系的个人或团体集合到一起。冲突导致先前毫无联系的双方之间的联合和联盟的产生,假如几个当事者面对一
- 17 -
个共同的对手,那么联合的契机就会在他们当中产生。即使是一种暂时联合的创立,也会导致内聚力的增强和社会系统的组织化。防御性的联盟只包含了为最低程度的指导斗争所必需的联合要素,因为这种联盟的参加者通常只有一种共同利益,即对他们作为一种独立的个体学位而“生存”的关心,只是自保的目的迫使他们签订了一个“婚约”。在一个包含着许多分歧因素的大团体中,公约必须建立在最小的共同特性基础上,假如这个团体不准备分裂的话。
科塞反思:冲突导致了暂时的联合,因此能够把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成份结合到一起。一个联盟如果比包括许多利益分歧的大团体有更少的结合基础,那么它的直接目的必须是非常严格的共同契约,因为其他目的有可能激发成员们为了集中精力达到眼前紧迫目的而放置一边的敌意。如果联盟背离了这种目的,它就要冒被成员间的利益对抗之石所粉碎的危险,采取任何一般的肯定性行动,都要求一个积极的规定好了的行为框架。只有行为紧紧不离这个防御目的,才能保证协议的实现。暂时的联盟不能向更持久的团体转变是由于它们是从冲突中产生出来的最简单的联合形式,它们包含一个不能再缩小的最低限度的联合基础。长久的契约需要立约者放弃一定的行为自由以实现团体的利益。而联盟把这种行为自由的牺牲限制在实现直接的防御或攻击目的范围内,因此双方都不愿意在其他方面放弃他们的自由。当联盟只限于工具性的目的或暂时、有限的目的时,而对一个共同仇敌的联合倾向于保持在暂时的联盟或同盟的水平上,但是有时在共同斗争中产生了共同的价值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同盟或联盟会慢慢地转化为较持久的组织。
国际政治也清楚地表明了一个事实,即对结合的团体或联合的个人来说是以防御性质出现的联盟,对于冲突的另一方看来就是攻击性的。联合的威胁性影响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因为对这种联合形成的反抗本身就创造了新的联合。这种联合的行为,即使是初级水平的联合或工具性的联盟,也会使得那些感到这一联盟威胁的团体和个人建立某些联合。
重新整理命题得出以下结论:①斗争可以把其他方面毫无联系的个人和团体联系在一起。联盟和暂时的联合体,而不是长久的更具有内聚力的团体,将从参与者的主要的实际利益冲突中产生出来。这种结盟更可能发生在一个灵活的组织结构总,而不是一个僵化的结构中。因为在一个僵化的社会里,被压抑的冲突,
- 18 -
假如要爆发,则是更强烈的,因此更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联盟和联合使一个个人主义化的社会组织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溃。②当联盟和工具性的联合从竞争或敌对关系中达成了协议的时候,冲突的联合作用就更戏剧性地表现出来。仅为了防御目的而建立的联盟是最低水平联合的表现。那么联盟对于每一个团体来说,是反映其自卫愿望的最低表达形式③文化和结构方面的联合因素越不同,他们利益一致的方面就越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联合不是建立在先前的共同特征的吸引的基础上,联合的主旨就是把自己的活动限定在联盟及其直接目的范围内④在现存的团体之间,特别是在大量的团体之间或是差别很大的成员之间形成的联盟,只是为了防御,至少在入盟者看来是如此。联盟,即使不是为了冲突的目的而建立,在其他团体看来也是一种威胁性和不友好的行为。但正是这种感觉,导致了新的联合和联盟的产生,这样就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第九章 结论
这一章并不是概括本书的内容,而是回顾一下已经讨论过的16个命题。 团体内的冲突有助于统一体的建立,或是在那些成员间的敌意和对抗情绪而受到威胁的地方重新建立这种联合和内聚力。然而,并不是任何一种冲突都有益于团体结构,也不是说冲突对所有团体都有这种功能。社会冲突是否有利于内部适应,取决于是在什么样的问题上发生冲突,以及冲突发生的社会结构。但是,冲突的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类型都不是独立的变量。
如果冲突所针对的目标、价值或利益与关于关系的基本假设并不抵触,那么这种冲突对社会结构往往发挥积极的功能。这种冲突使得人们可能根据个人或子群体成员的需要对规范和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如在内部冲突过程中斗争的双方不再共享那些社会系统的合法性所赖之为基础的基本价值,这种冲突就会毁灭社会的结构。
然而,防止冲突瓦解双方公认的关系基础的防护器就存在于社会结构自身之中,它是由冲突的制度化和承受力提供的,社会冲突是成为社会关系的平衡手段或对对立要求的再调整手段,还是成为分裂的威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冲突赖以发生的社会结构。在每一种类型的社会结构里却有冲突发生的时候,因为个人或子群体常常提出对抗性的要求,如对稀有资源、声望或权力地位的要求等。但是,社会结构在允许表达对抗的要求方面是不同的,有些社会结构显得比其他社
- 19 -
会结构更能承受冲突。
在那种具有高频度互动和成员人格参与的高度密切结合的团体内,有一种压制冲突的倾向。虽然他们提供了经常的表达敌意的机会(因为爱与恨两种感情通过频繁互动而加强),但超出这种情感的行为被认为是危害这种亲密关系的因素,因此就倾向于压抑而不是允许敌意情感的表达。所以在结合紧密的团体中,敌意的情感易于积累从而加强了它的程度。假如冲突爆发在这样一个经常压抑敌意情感表达的团体里,它就显得特别强烈。因为第一、这种冲突的目标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它引起冲突爆发),而且先前所积累的所有愤怒和被压抑的情感易于在此时一同发泄出来。第二、团体成员的完全的人格参与有利于在斗争行动中调动人们的全部情绪。因此,团体越亲密,冲突就越剧烈。在那种成员以整个人格参与、并且冲突又是被压制的地方,冲突一旦爆发,就可能危及他们相互关系的基础。
如果团体所包含的个人,仅是部分地参与(非人格参与),冲突就不大可能是破坏性的。这样的团体可能经历大量冲突,但它自身易于构成抑制那种破坏统一的机制:团体成员的力量被分散在许多方向的冲突上,因此不会集中在一种冲突上而使团体分裂。而在敌意的原因不允许积累,允许冲突随时随地发生的地方似乎表明某种紧张状态的消失,在这里发生的冲突可能仍主要集中在引起它爆发的条件上,而不会再激发已沉默的敌意。通过这种方式,冲突就被限于“就事论事”的状态。
因为与其他团体的冲突影响着团体本身的社会结构这些群体进行这种冲突或为这种冲突做准备。处于不断的斗争状态中的团体往往要求他们的成员以整个人格参与,以致当内部冲突发生时,易于调动成员的全部力量和热情。因此这样的团体不可能承受比有限的偏离更严重的冲突。在这种团体中有一种压制冲突的倾向,那里发生了冲突,不管是由于分裂造成,还是由于反对派的离弃,就会导致团体瓦解。在那些不经常与外界发生冲突的团体中,很少要求成员以整个人格参与,且更可能显示出结构的灵活性。而他们所容忍的多样的内部冲突则依次对团体的结构发生平衡和稳定的影响。
在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里,大量的冲突相互交叉进行,因此阻止了沿一个轴心发生的根本性分裂。团体成员的复杂多样使他们与各种不同的团体发生冲突,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