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照表-深交所(5)

2019-03-22 20:54

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的承诺的继续履行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董事会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董事会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申请对新发行的限售股解除限售应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在发行中所作出的承诺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股票未被交易所暂停上市2、相关股东不存在违规减持情形3、相关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4、外资股东未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保荐机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公司股份总额1%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条所述增持股份行为的(连续十二个月持股30%以上后,每十二个月增持股份不超过2%),应当在增加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1%时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司。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同左 同左 21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在下列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1、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天内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相关事项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3、其他的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拟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超过2%的,应当以要约方式收购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承诺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人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承诺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份2、承诺人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作出承诺的履行3、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追加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董、监、高人员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单独或合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以上的3、其他情形 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注:没有明确规定披露标准 同左 同左 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1、持有、董事会;追加承诺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22

追加承诺经董事会对外披露后,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具体履行情况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后,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重新申请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暂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须等原承诺持有期与追加承诺持有期累计并到期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涉及增加已解除限售股份持有期限的,在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手续。董事会完成变更股份性质的手续后,应当立即到交易所备案,并于备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对外披露承诺人完成本次追加承诺后变更股份性质后的股本结构。 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涉及延长尚未解除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将公告交给登记结算公司,由登记结算公司据此直接变更或追加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信息。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同左 同左 此外另规定:承诺人作出有关最低减持价格追加承诺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前五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至少有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时,交易所才受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解除该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请。 同左 上市公司只能以已公开的信息和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上市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3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同左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重大事件在筹划过程中,应该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则应该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午休市期间或15:30以后通过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11:30前获得交易所确认的,于当日中午休市期间在指定网站披露,涉及停牌事项的,在下午开市时起停牌;在11:30后获得交易所确认的,于当日15:30后在指定网站披露,涉及停牌事项的,在次一交易日停复牌。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衍生品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1、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的2、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3、股票及衍生品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4、其他 上市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上市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鼓励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传播公告信息,但以其他方式传播公告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秘,董秘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秘也应同时签字确认。董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款人员同左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在11:30前获得交易所确认的,于当日中午休市期间在指定网站披露,涉及停牌事项的,在下午开市时起停牌 24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在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项通过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集资金投项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该事先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并征得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该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的,公司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的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同一个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该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的,公司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该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的,公司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的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该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同左 同左 同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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