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根据省招监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该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四个跨越”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各级发改委要积极会同各级招监办,认真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形成合力,更加有效。
二、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今年2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严格了招标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严肃了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特别是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这一文件成果是全省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表明了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健康发展的坚强决心,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文件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标准文本和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未完成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划转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市州要尽快完成划转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各地在推行电子招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投标人必须购买或使用某种软件。行政主管部门需强制推行标准软件的,应放在互联网上供使用人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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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
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必须责令招标人修改。要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阶段的监管,督促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要完善招标信息公开制度,对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等即时公示,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选取5至10个国家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对其招投标情况开展联合检查。省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选择本部门主管的3至5个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挂牌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州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选择5个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四、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明确招投标举报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要认真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建立与监察机关、项目审批等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暂停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应提请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和招监办会商,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下达暂停招投标的决定。对招投标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违纪违法案件。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执法监察刍议
[2005-5]
高 荣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抓好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意义十分重大。为更好地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开展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把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推进执法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1、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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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和减少建筑领域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积极配合计委、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围绕重点建设工程,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
一是加强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管理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走上规范运作轨道。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对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协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强化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依法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对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变相出卖资质,搞“挂靠、转包”行为以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与《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条款,监督有关部门进行修订;进一步监督检查招标办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各自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真正做到职能分开、人员分开、财务分离。 2、政府采购的执法检查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的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它还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的总称。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活动透明度的有效方式。各级监察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监察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离;督促制定集中采购行为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参与大型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监督活动,把握好事前和事中监督的主要环节。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监察机关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具体监督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单位是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2、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合法媒体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邀请招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招标单位是否有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行为,有无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行为,是否邀请了不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参加投标,是否一视同仁地向所有投标单位提出信息,是否偏向某个投标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有串通行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并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投标单位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有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中标或者以向招标单位人员,评委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一方有无向对方提供额外的优惠,是否有另行分包的内容,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直接发包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直接发包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是否办理了申请和审批手续,批准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深感执法监察工作头绪繁多,任务艰巨。这就要求监察机关既要拓宽视野、总揽全局,又要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不随心所欲和主观臆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严格监督,不马虎从事和放弃原则;遵章守纪,不玩忽职守和各行其是;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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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更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对于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在招投标监管实践中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拓展,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部门分散监管导致市场被人为地按行业分割,监管部门为维护既得利益各自为政、相互掣肘,造成法律法规执行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并最终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的利益。受利益驱动,部门之间争夺监管权的磨擦时有发生,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比较混乱无序的局面。不仅如此,在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还存在同体监督的现象,有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为力寻租留下空间,让一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广东、安徽、江苏、河南、贵州等省十几位交通厅长们的“前腐后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在选择招标公司和专家方面有很大自决权;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据2003年4月1日的北京现代商报报道,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有关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呢?原因在于有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出于利益和便利的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进行招标。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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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辟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调查中发现某地10个办公楼工程中,主体实行工程招标的虽然达到了100%,但是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却仅占40%。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另外,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园区项目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不进行招标或不在行政辖区内招标,不接受行政监督,随意进行施工建设,成了目前招标工作的空白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性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明招暗定,甚至搞明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而在施工中段故意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追加要求,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权力干扰和腐败行为,保证重大工程项目质优价廉。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甚至是监管部门,无视国家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更有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强行指定等方式,插手和操纵招投标过程,导致监管乏力。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有的甚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系统企业以优惠。地方保护主义和地盘工程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滋长了腐败现象,也导致地方企业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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