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2019-03-22 20:56

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强化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

针对重大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个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一是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从而要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招投标监督的定位就是要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重点监督,同时又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的特有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工作中既要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优势,又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相应得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科学、配套、健全的法规制度,使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条件。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以便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实践表明,许多工程领域的腐败案件都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问题。要从根本上避免招投标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最好的方法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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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要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要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首先,要加强学习和宣传。要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其次,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各种丰富多样、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促使他们更好地肩负起监管的重任。再次,要增强改革创新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规范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各方行为为主体的行为,对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违法分包以及伟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将存在多次不良记录的行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地区、行业禁入。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工程招投标中容易滋生古柏的特点,把工程招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投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以及监管机构人员营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制度,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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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多头投诉,多头受理,分工不协调,归口不办理的问题,正确区分招投标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分别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归口处理,统一协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使监督和处罚协调有力,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治理

http://www.ctlzw.gov.cn 发布时间:2008年6月20日 16:37 来源:省纪委调研室 点击量:12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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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纪委 廖建华

一、现状

早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未颁布实施前,各地为适应新形势下源头治理腐败工作的需要,启动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并在规范运行、规范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各地制发了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搭建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使之成为各地源头治腐的四大平台之一。但由于招投标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泛、社会影响大,群众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仍然十分强烈。在工作实际中,当前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交易现场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从近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所查案件情况看,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所涉及的人员、资金可谓触目惊心。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把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

二、问题

(一)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不完善。第一,各地现行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仅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不是综合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管理范围仅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就游离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管范围之外。第二,按照2000年3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及2005年9月实施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监管职能的划分,和省、地、市、州的实际操作惯例,各级政府的综合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发展改革部门,而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却大部分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而导致各地招标投标活动在监管上综合协调不够、源头监管乏力,招标投标秩序较为混乱。绝大部分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和招标监管,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因此,难免形成同体监管的弊端。第三,各地工程建设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组建方式不一。有的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被地、市、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所取代,县市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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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管辖权的限制而无力监管。第四,行政监察机关无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仅为确保开标、评标现场秩序,应部分单位的邀请参加部分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远不能达到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目的。

(二)现行招投标法规不够健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投标法)虽然对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总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因而,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条款。各地所出台的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套用了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条款,对招投标活动具体细节同样缺乏系统的具体监管办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一些条款未作修改,造成原有规定已不适应现行招投标活动监管要求。二是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商务标的成本未作明确规定,对商务标的合理低价难以确定,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各自的需要,确定不同商务标的评标、定标办法,从而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三是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不科学。招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且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可派代表参加评标。这样容易导致招标人的评标代表,或者招标人授权的代理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操纵专家评委控制评标结果,使招投标流于形式,严重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四是评标、定标办法不法定。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有不同的评标、定标办法,从而使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在制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在不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根据各自需要,就评标、定标办法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有针对性地为投标人提供作弊环境、提高中标概率。五是招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现行招标代理公司大部分都是从过去履行行政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制而来,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其资质往往也达不到规定的执业条件,由于其仍依附于原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进行执业,对其实施监管往往也难以到位。招标代理公司属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招标代理公司在执业过程中易受利益的驱动受制于项目招标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加之目前代理公司缺乏法律规范,其代理活动难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职能交叉,招标办法与采购办法不一致,监管难以到位。招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范围为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招标和采购同一项目时,难以做到工作协调一致、程序一致、标准一致。更有甚者,工程采购也不按招投标规定程序进行,而由采购中心自行采购,本为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中心,却变成了履行政府行政职能而又收取服务费用的准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体制错位,监管缺失。

(四)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定性模糊。从全国各地组建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来看,绝大部分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以政府名义组建,并作为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能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交易场所,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但从实际工作来看,交易中心又受政府委托负责政府专家库的管理,如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专家的日常监管和其他监管工作,交易中心在履行以上职能的同时又收取服务费用。因此,交易中心是社会中介机构还是政府管理部门难以分清,其职责范围、权力义务定性模糊。从近年查年的招投标案件看,交易中心利用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抽取评委的权利和工作的便利等,违规操纵招投标的问题时有发生。

(五)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大量腐败案件的查处结果表明,我国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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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现象严重。少数项目业主往往以法律允许为由规避招标、以项目特殊为由逃避招标、弄虚作假违法招标、权钱交易不予招标;多数施工投标单位挂靠投标、出钱围标、串通陪标、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够资质代理招标、超越资质代理招标、不按程序违法代理招标、不接受监督控制中标等行为依然突出。这都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对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监管拿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三、治理

一是理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要组建工程建设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局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为工程建设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综合招标办)。综合招标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招标办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综合招投标活动的领导、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综合招标办工作人员由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抽调,其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二)迅速制定综合招投标管理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各地的实际颁发招标投标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综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该文件应统一招标投标程序,统一投标报名公告媒体和网站、统一投标报名公告天数(工作日)、统一评标、定标办法,统一专家库管理。与此同时,配套出台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

(三)坚决制止以合理低价无法定依据和以防止恶意竞价为由抬高工程造价的行为。各地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统一工程建设成本计算方法,推行工程建设低价中标,逐步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与国内外评标、定标办法的协调一致,真正体现我国招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四)依法统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项目业主(招标人)所派代表参加评标的权利由政府统一上收,其代表名额由政府统一授权综合招标办在政府专家评委库中与其他评委一同随机抽取。

(五)依法调整评标时间。按照现行招投标程序,开标前30分钟抽取评委,开标后立即转入评标室评标。为防止评标前参加投标的人员或投标人,派人在专家到达评标室前,拦截评标专家,传递投标信息,影响公正评标,应在法定开标时间依法开标后,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资料在加密的状况下交由代理公司妥善保管。该项目的具体评标时间由综合招标办另行确定并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标。

(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依法接受监督。代理公司代理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招标单位依法自行招标,自行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发布、出售前必须报送综合招标办作程序性、合法性审查。对明显违反招标投标程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和表述要予以删除或修改,否则,代理公司或自行招标人不得发布、发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七)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商务标的编制必须依法编制。凡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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