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2019-03-22 21:25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1〕23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

年七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规范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

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相关要求组织评审。符合申请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或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

和市(州)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

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应首先按照行业评定细则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没有行业评定细则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

法的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

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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