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
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
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机关)。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
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
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自主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
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五)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六)各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省和市(州)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分别确定二、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开展业务范围按照所具有的经评审组织单位培训合格人员专业情况确定,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在具备评审单位条件并经相应安全监管局认可后,方可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每个行业(领域)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相应安全监管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四)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五)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6);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