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拥有一家原联邦德国国内公司至少25%的利益,他将被认为以这类实质利益超过其成本基础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数额实现了资本利得,视同他已经出售或处置了这些利益,将按正常税率的一半对这种推算利得征税。如果一个纳税人在首次成为原联邦德国的一个居民时,已经拥有原联邦德国国内公司的利益,其用于确定资本利得的基础,将被认为是他首次在原联邦德国建立住所之际所持利益的公平市场价值。
原联邦德国税务当局已经规定,即使纳税人放弃其原联邦德国居民身份,移居到一个已经与原联邦德国签订税收条约的国家,ASTG第2节照用不误,如果改变居民身份后,纳税人实际处理其在国内公司的股份,那么对他的实际利得,减掉已纳税的推算资本利得,将再次征税,除非有税收条约规定的免税条款。
4.关于对居民纳税人的外国基地公司所得课税的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实现的所得,并不分配给其在原联邦德国的股东,而且在国外也不缴纳与原联邦德国相似的税,那么就可以延期缴纳原联邦德国所得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础公司和延期课税规定避税,ASTG第7节到第4节规定,如果基地公司只负担很轻的外国税收或完全不负担外国税收,那么由受控国公司实现的基地公司所得,按控股比例应归属于原联邦德国股东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德国居民股东,都要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就这部分所得在德国缴纳所得税。但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即基础公司发生亏损时,则不允许用基础公司的亏损冲减德国居民股东的其他应税所得。 5.关于外国家族基金纳税义务的规定
该法令规定,对一个主要管理地点或法定所在地设在德国境外的家族基金,如果基金创建人是德国居民纳税人,基金的净财富所得应当属于这样的创建人,否则就按归属于有资格从基金中取得所得或清算收益的具有居民身份的人,所谓家族基金是指基金创建人的后裔有资格拥有50%以上的基金所得或清算收益。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有效地制止了原联邦德国纳税人使用避税地信箱公司和家族信托进行偷避税行为,支持了反避税斗争。
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反避税活动,近年来,原联邦德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目前,德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已达56个,通过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有效地防止了原联邦德国的纳税人通过瑞士这个避税地而进行避税活动;通过与欧共体内部国家合作,互相交换情报、协调行为,有效地打击了国际避税活动的发生。另外,原联邦德国还与美国、英国、法国共同组成了“四国集团”,进行非区域性多边合作。为进行国际情报的交流,原联邦德国单独成立了“外国情报中心”。所有这些,有力地支持了德国的反避税斗争。 ^v^v^v^v^v^v^v^v^v 第四节 国际反避税核定价格的标准
任何交易事项,都应当按顺序采取市场标准、比照市场标准、组成市场标准、成本标准等核定价格。 一、市场标准
市场标准是指国际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必须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内部交易价格,如果内部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就应依此进行调整。 [案例二百七十五]
美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在中国设立皇冠子公司,美国所得税税率为50%,中国则为20%。美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把其生产的一批产品以15万美元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中国皇冠子公司。美国税务当局检查发现当时市场上同样质量的该种产品成交价格是20万美元。这时,美国税务当局就可以按照市场标准加以调整纠正,对美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就调整后所增加的5万美元所得补征公司所得税。 二、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倒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比
照市场价格=转入企业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是以转入企业所在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销售毛利占其销售价格的比例计算出来的。
[案例二百七十六]
1998年纳税年度,德国大桑巴公司在中国设立金宝轿车子公司,德国所得税税率为34%,中国所得税税率为17%,德国大桑巴公司的汽车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马克,在德国市场上尚未销售。现以每辆12万马克的价格销售给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一批汽车,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最后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出售这批汽车。
这样,德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所得额为每辆2万马克(即12万-10万);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8万马克(即20万-12万)。
但是,这种企业集团内部作价分配是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的。根据中国税务当局调查证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汽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那么,根据比照市场标准,这个企业集团的内部德国大桑巴公司向其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销售汽车的价格每辆应调整为16万马克[即20万×(1-20%)]。
税务当局按照比照市场标准,即可认定德国大桑巴公司这批汽车的销售收入,每辆按16万马克进行分配。
经过调整分配后,德国大桑巴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6万马克(即16万-10万);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为4万马克(即20万-16万)。 三、组成市场标准
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以此来确定联属企业之间某种交易的价格,并进行分配。
组成市场标准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它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人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具体来说,组成市场标准对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分配,要求以转出企业生产该产品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加上一个适当的利润(率),作为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产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毛利率) 其中,1-合理毛利率=合理生产费用率。 [案例二百七十七]
假定在既无市场标准,又不能采用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德国大桑巴汽车制造公司以成本价格(每辆10万马克)销售给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还是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售出去。
这样,这个企业集团内部经过人为地作价分配,使德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利润每辆为10万-10万=0万马克;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20万-10万=10万马克。但是德国税务当局认为,根据德国市场资料,德国大桑巴公司生产的这批汽车,一般的生产费用率为64%,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对德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收入(价格)每辆应调整为10÷64%=15.625(万马克)。
税务当局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就可以认定德国大桑巴公司这批销售收入,每辆就按15.625万马克进行分配。
经过调整分配,德国大桑巴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 15.625万-10万=5.625(万马克) 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 20-15.625=4.375(万马克)。
对于联属企业在转让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合理费用率 如果是同时转让给几个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分摊率÷合理费用率 如果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合理费用率×有效年限)
如果是把无形资产同时特许几个企业使用,还要进一步将成本费用对几个转入企业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分摊率÷合理费用率×有效年限。
[案例二百七十八]
美国西达丽公司在中国和法国都设有子公司,美国所得税税率为34%,中国为15%,法国为17%,西达丽公司把一项新研究的专利产品转让给中国子公司和法国子公司。
美国西达丽公司研制该项专利产品的成本费用为15万美元,技术的有效期限为12年,转让使用年限为6年,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各为3万美元。
根据美国税务局掌握的有关情况,该项技术的合理研究生产费用率为80%,成本费用分摊率为50%,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美国西达丽公司转让该技术的使用费收入应调整为: 15万×6×50%÷(12×80%)=46.875(万马克)
对于上述计算结果,必要时还可参考转让的地理位置和范围、转让对象的替代可能性和承让人通过再转让可能取得的利润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 四、成本标准
成本标准是指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这是一种与前述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标准。
成本标准要求转出企业必须把与该项交易对象有关的成本费用正确地记载在账册上,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而该项交易又必须是与转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并使转入企业真正受益。 [案例二百七十九]
德国希德曼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华盈咨询子公司,1998年希德曼公司为其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专门垫付的有关成本费用如下:
希德曼公司为其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培训业务技术人员费用5万马克; 广告费0.7万马克;
购买器材所支付的运杂保险费0.1万马克;
调查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国际市场行情所支付的调查费用0.8万马克; 为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聘请高级会计师花费0.3万马克; 向联属企业集团外的银行借入一笔贷款,年利为0.2万马克。
按照成本标准,所有上述德国希德曼公司为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垫付的这些费用,都可以按账面上实际记载的成本费用额,分配给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