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应当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者温度计)。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准。
7使用管理
按照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环节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大规范),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登记等内容已在即将颁布的TSG08—201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故本规程中主要保留了原使用管理规则中对压力容器的一些具体规定及年度检查内容。将原固容规“5.4维修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移到第7章使用管理中。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管理制度最核心的内容3个大的方面:1、岗位安全责任;2、隐患治理;3、应急(救援)管理;
制度应明确:管什么事,谁干,怎么干,什么时间干,留什么工作见证。其中最基础的要知道该管什么,怎么管。 7.1使用安全管理 7.1.1使用单位义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节“使用”,对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做出了法律规定,本规程做出具体规定。
7.1.2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安全状况等级和首次检验日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其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1999年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第二款有关于6种压力容器安装报装要求:①第三类压力容器②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容器③蒸球④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压力容器⑤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⑥医用氧舱;
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规则》;目前的要求
是除医用氧舱外,其他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有安装单位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
(2)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本规程8.1.6和8.1.7的规定确定,产品标准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8.1.6检验周期
一、将金属、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分开描述。 二、根据调研情况,调整超高压容器的检验周期。原超高压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全面检验,超高压人造水晶釜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他超高压容器每3年~6年至少进行一次;(二)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本次修订,对超高压容器的检验周期没有另行规定,与其他金属压力容器一样,按本规程8.1.6.1的规定执行,同
时应当注意本规程8.1.7.1(5)关于缩短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超髙压水晶釜”。对于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按本规程8.3.13的规定执行,不再强制要求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
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6.2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
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7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 8.1.7.1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8-2);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 (6)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7)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进行开罐检验。
注8-2: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参见GB/T30579-2014《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8.1.7.2检验周期的延长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金属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2)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8.1.7.3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作出书面说明;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或者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8.10的规定办理。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防范措施。 7.1.3压力容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