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于在易燃、易爆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评价管理。
(二)办公室主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及检测、评价经费预算。
(三)生产部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负责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
(四)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
(五)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六)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上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向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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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运行情况进行评审。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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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职业病危害现状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现场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场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九)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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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十四)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五)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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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八)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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