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案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6)

2019-03-27 23:46

(一) 常见的舞弊手段或陷阱 1.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2.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3.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 4.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5.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 6.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 7.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 8.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 9.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

(二) 具体案例 案例一:

科龙电器 (000921)发布未经审计的2005半年报称:关于2004 年本公司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 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 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 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 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 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 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 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 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 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 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提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 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2004年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1、空调淡季当旺季;2、经销商12月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5、如2003年价格调整,享受补差政策;6、如经销商所提之货,旺季不能销售,可换货;7、12月份的客户发票全部留在科龙各分公司,用于退货冲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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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填塞渠道极端表现是假销售在先及假退货在后,科龙2003年度退回2亿多元也怀疑是使用填塞渠道游戏的迹象;此外,科龙还被怀疑使用了臭名昭著的开票确认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经销商连货都没提,还放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当然这个仓库也可能是他秘密租赁的),科龙电器两个经销商2005年上半年发生4.31亿元的销售退回,被怀疑根本就是虚构收入或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收入确认。 案例二:

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应支付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后,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至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至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并等额虚增利润。 案例三:

从东方电子在年报中所作的调整来看,三年其炒股所得被计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2亿元。其中2001年为2.51亿元、2000年5.05亿元、1999年5.11亿元,这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已经被追溯调减,扣除税收后还剩10.39亿元,被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东方电子上市后,每年初都制定了一个年增长速度在50%以上的发展计划和利润目标,而按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是不可能完成的,于是在每年年中和年底,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目标的差异,由抛售股票收入来弥补。为此,公司形成了一个在隋元柏指挥下的由证券部、财务部和经营销售部门分工合作组成的“造假小组”。 证券部负责抛售股票提供资金。高峰当庭供述,公司从1998年开始抛售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一直到2001年8月份,每年抛售的时间大约都集中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前,每次抛售的数量由公司业绩的需要而定。隋元柏每次告诉高峰需要多少资金,并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价位范围内卖出,高峰再给证券部的两名工作人员下指令,在证券公司抛售股票,并将所得收入转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 公司经营销售部门负责伪造合同与发票。隋元柏指使销售部门人员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同时为了应付审计,销售部门还伪造客户的函证。

公司财务部负责拆分资金和做假账。为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方跃等通过在烟台某银行南大街分理处设立的东方电子户头、账户,在该行工作人员配合下,中转、拆分由证券公司所得的收入,并根据伪造的客户合同、发票,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

为了把假账做得更真实,隋元柏还指使销售部门人员与个别客户串通,通过向客户汇款,再由客户汇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案例四:

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43号公布的事实,丰乐种业自1997年4月发行上市至2001年底共计投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68,8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获利11,794万元,其中有38,300万元属募集资金,丰乐种业将证券投资转回的收益以及相关补贴收入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应收款项,其实际证券投资收益金额小于各年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此项差额形成丰乐种业各年度的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4,006万元;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虚做各类农作物种子销售19,100万元,同时,累计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100万元,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成本2,200万元,实际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万元,虚构主营业务利润15,800万元。

丰乐种业主要造假手法与东方电子相似,就是将炒股收益粉饰为主营收益,但与东方电子不同的是,丰乐种业除了4,006万元虚构利润没有填平以及552万元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外,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虚构在建工程18,666万元,这一点是东方电子所没有的,为什么会有如此巨额虚构的在建工程呢?原来,丰乐种业主要通过“在建工程”转移募集资金炒股,通过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方式达到了一箭双雕目的:一方面虚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不体现资金真实使用目的,炒股收益通过冲抵虚构的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实际上证监会认定的三种违法行为有内在关联,主线是挪用募集资金炒股虚增主营收益。丰乐种业截至2003年末,总资产8.55亿元,净资产4.04亿元,2003年主营收入3.82亿元,净利润0.15亿元,一家小型上市公司涉嫌亿元造假,在建工程最高时点有18,666万元虚构,会计师竟然没有发现造假,实在是匪夷所思。 案例五:

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公司(广厦房网)是广汇股份(600256)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广汇房产是广汇股份第一大股东广汇实业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广汇房产与上市公司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子公司。从2000年9月起,房地产包销成为广汇股份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广厦房网与广汇房产于2000年8月签订、并于2002年2月5日修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书》。合同规定,上市公司以买断代销的方式,销售该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全部已建成的具备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的,以及尚未建成的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含住宅、车库、铺面、库房等),代销价格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上市公司从该项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占2002年净利润的71.95%。从本案看,这个“包销”合同只是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和收入的一种方式,广汇股份并没有真正履行“包销义务”,只是房产销售时象征性在上市公司走账一下,上市公司为此确认了商品房销售额25%的毛利率。这些收入与利润实际全部为母公司赠与,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利润都应作为资本公积,还是超过2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 案例六:

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案例七:

托普软件在销售上有一创意,2001年12月,托普软件董事会公告,其子公司东北软件园(鞍

山)有限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电脑软、硬件设备销售合同,然后由金融租赁公司将这些电脑软、硬件设备租赁给吉林省的一些教育单位,金额是2,207万元。与此同时,托普下属另外两家主要子公司托普通信和托普电脑也与川金租签了合作协议: 托普通信与川金租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就TOP手机租赁业务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双方准备在今明2年内以租赁的形式促销手机,总规模约3.5亿元。托普通信在川金租开设租赁保证金账户,并根据租赁项目进展情况缴存相应金额保证金,首期预缴3,500万元保证金。

托普电脑与川金租于2001年12月25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就电脑软、硬件设备租赁业务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双方在今后3年内进行总价款约人民币3亿元的租赁业务合作,托普电脑在川金租开设租赁保证金账户,并根据租赁项目进展情况缴存相应金额保证金,首期预缴3,000-6,000万元,实际已经存入29,252,025.00元保证金。 这里有两个疑问:

1.托普通信2001年12月18日已经存入3,500万元、托普电脑2001年12月25日已经存入2,925万元保证金,到了2001年12月31日,托普软件及其子公司存入川金租保证金为何高达3.59亿元,保证金与销售额之间关系如何确定,如销售1亿元,要交多少保证金? 2.托普软件及其子公司以提供保证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租赁给客户,这种销售模式是托普软件提供资金给川金租,川金租再将资金返还托普软件作为货款入账,托普软件以保证方式承担货款不能回收的风险,这符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要件? 案例八:

专有技术转让收入成了亿阳信通(600289)的重要利润来源,这些专有技术转让收入除了2004年及2005上半年分别发生成本309万元、366万元外,这些技术转让收入都是零成本,从下表可以发现,2003年、2004年、2005年上半年利润有一半以上来自专有技术转让收入,只是不知这些专有技术转让收入受让方到底是谁?

单位:万元 专有技术转让收入 利润总额 2001年 707 9,710 2002年 849 9,038 2003年 6,437 10,577 2004年 7,098 11,782 2005(上半年) 2,757 4,025

案例九:

据业界传闻,闽福发(000547)虚构巨额技术服务收入伪造的合同只有薄薄一张A4纸,有投资者问:“公司技术服务业收入由哪家公司完成?做什么业务?怎么会有那么高的毛利?”闽福发是这样回答的:“本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均有技术收入,主要从事技术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项目直接成本较低,所以在未扣除期间费用时的业务毛利率较高。”我们不知道闽福发到底提供什么样的“技术咨询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客户分布在哪些领域及地域?但其从华生1999年入主到2005年上半年这6年半来实现的技术服务收入28,203万元可能均为虚构,1999-2001年闽福发就实现技术服务收入19,925万元,实现主营利润16,119万元,如此造假大胆之极连银广夏也要“刮目相看”,闽福发1999年财务造假过程示意图:

实际上,这种造假手法非常低劣,就是虚增收入的同时虚增8,000万元无形资产。当然,2000年以后闽福发在虚增收入的同时不是虚增无形资产,而是虚增银行存款等其它资产,这是闽福发货币资金余额表: 货币资金 其中银行存款 2001.12.31 26,939 26,009 2002.12.31 2003.12.31 2004.12.31 31,199 30,782 有 2005.6.30 20,090 19,731 闽福发年收入只24,151 20,595 25,128 24,859 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收入估计连1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产,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亿元甚至3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 案例十:

海王生物2003年报披露,公司2003年度销售给报刊媒体及广告公司的产品使应收账款增加了2.79亿元,该等公司承诺在未来1-3年内以广告版面偿还本公司债务,海王产品已经提供给上述单位 。海王生物2003年度实现收入14.56亿元,而这14.56亿元中,主要是本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药品收入金额较大,其中山东潍坊海王医药有限公司属药品批发公司,本年度实现药品销售收入 9.98亿元,扣除近10亿元批发收入,海王生物实际实现收入只有4.58亿元,而这里面至少有2.79亿元是卖给报刊媒体的,报刊媒体买回这么多的药品、保健品及食品干什么了?是用来搞媒体发行促销的吗?需要这么多吗?而且媒体承诺是在1-3年内以广告版面偿还货款,不是真正的现金流入,1-3年等于是“分年付款”,可以在03年度全部确认收入?这是一种互换交易,或者称对敲交易,非常容易虚增金额,反正彼此又不付出真正的现金。

2003年海王年报至少留给人们几点思考: 第一,它开创了媒体买海王产品的先例;

第二,“虚构”的销售收入在不具备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迫不及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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