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额的5%,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
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10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2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再增加40万元奖励。
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于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计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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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
(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3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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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8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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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一个成员国认证增加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强品牌、质量和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获 “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10万元;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
(二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主办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活动经费2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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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二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到高新区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团队和项目研发资金扶持、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科技专项推荐申报、科技银行贷款、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
(三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实湖南省《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株洲市《关于实施“株洲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扶持、生活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在人才培养方面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活动奖励等政策支持。对于创办符合株洲高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
(三十一)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建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给予就业、就医、就学“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人才配偶随调随迁,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就学,人才就医提供优先服务。
九、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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