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3)

2019-03-28 08:50

(三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园区实体经济。对为园区工业类企业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根据其贷款额度给予奖励。

(三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科技银行+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新增额度、信贷产品创新且成功落地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十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场外交易市场等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五)吸引金融资源入区。对在园区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十、附则

(三十六)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十七)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八)政策解释。本政策中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董事长、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奖励资金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园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国500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公布,“世界500强”为《财富》杂志评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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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

(四十)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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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

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租、购、定制厂房等方式入住株洲高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株政办发〔2016〕1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特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现园区资源的高效利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扶持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株洲高新区与园区企业的“双赢”。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特别是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产业、轨道交通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类别的产业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必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购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厂房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购买和定制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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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

第三条 此优惠政策中所指标准厂房为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易集团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获得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从事标准厂房建设的民营园区。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要求,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规模企业、外贸创汇型企业、高科技和成长型企业入驻。

第二章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

第五条 根据各项目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进行奖励,奖励期限内由财政局与平台公司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对于购买工业用地的价格大于等于相对应工业园区最低基准地价的入园工业项目,经株洲高新区项目评审决策会议通过,在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使用后一定年限内,如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一定金额,则将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15万元>当年企业亩产税收≥8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四年。

(二)当年企业亩产税收≥15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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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七年。

(三)当年企业亩产税收≥20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时限为七年。

补助金额上限为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款总额。 (四)当达到补助金额上限后,相应奖补政策按株洲高新区《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条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买、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第七条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的精神,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类别相对应的最低价70%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该政策中所涉及到的税收为工商税收,税种及金额以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标准化厂房租赁

第九条 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第一年(从签约之月起,以12个月计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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