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三个月的租金减免;第二至三年,按照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企业实缴税收的1%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企业的租金额。
第十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租金奖励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它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以及将研发、运营功能随总部新迁入株洲且当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次年起,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作为产业或项目扶持资金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购臵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购买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可按所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支付购臵费。
第十三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且购臵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100元以上的,按照支付的购臵费,给予2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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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完成一个会计年度的核算后再给予。
第十四条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约之月起,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其购臵厂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在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以上的,按照5年内实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40%、60%、80%、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上限为企业已经支付的标准化厂房购臵款。
第十五条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高新区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定制标准厂房的,可参照享受购买标准厂房的政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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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上工业项目电力工程设计费在国家计费标准基础上优惠20%;电力客户接入电网带电作业费在市物价部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对报装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购电政策。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燃气公网建设费用,对按期进行“煤改气”的工业企业予以免收;对市级以上(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暂缓收取;对一般性工业企业,按50%标准收取。工业企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取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计价办法和文件执行,并在结算的基础上优惠15%以上。工业企业水、电、气增容直接产生的破占道费用,按成本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为市级政策,高新区将全力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入园的企业,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最终合同条款为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300强企业、行业内国内排名在前5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引入后,对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和中国动力谷的产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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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针对优质企业,经企业申请并与平台公司协商后可采用基金合作、土地入股两种方式获得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有效期7年,本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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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力度,促进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工作。
第二条 奖励对象。对直接成功引荐株洲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落户于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经投资者书面确认、与区内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从株洲以外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注册、建设、纳税经营的新投资或并购类企业(项目),且项目所属产业符合株洲·中国动力谷轨道交通、航空及通用航空、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相关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原则上,本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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