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项目名称 投资方 总投资 项目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所属产业 项目进展 姓 名 项目引资人 证件号码 情况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奖金计算方式 招商合作局 产业发展局 财政局 审批意见 审计局 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管委会主任 —— 26 ——
万元 万元
株洲高新区
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进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招商引资奖励、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双创人才计划、瞪羚企业扶持等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公共政策兑现;
(二)用于科技三项费用、科普经费支出; (三)用于区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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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四类:补助、奖励、资金扶持、资金周转。
(一)补助
公共政策内涉及补助方面资金安排。 (二)奖励
公共政策内中有关奖励兑现方面资金安排。 (三)资金扶持
用于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的资金扶持安排。 (四)资金周转
用于瞪羚企业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分项受理、联合评审、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的类别备齐资料,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
1.“创新奖”、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瞪羚企业、科技三项费用等类别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受理;
2.招商引资奖励类由株洲高新区招商合作局负责受理; 3.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类由株洲高新区动力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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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类由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5.双创人才计划类由天元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二)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按期补齐资料或不予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按照不同类别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各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向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引导资金使用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审定。
(五)各主管部门将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的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履行预算执行程序,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并拨付到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照资金的性质、用途和要求合理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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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获得项目扶持类和周转资金类的企业,在项目进行期间,应每年按原申报渠道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约定)要求使用本资金或对资金使用督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给予部分或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本资金流失的,将视情况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株洲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制定分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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