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义(4)

2019-03-28 12:01

续,这里表明,转用是征收的前提条件,如果农用地不被转用,则国家无须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

(3)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的力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的组织实施者。否则,就是违法的,就会扰乱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秩序。

(4)征收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项规定和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表明,这种补偿是由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是国家向农民买地的“市场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没有将征收土地视同为商品交换,即土地买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当然,这是法律的授权,与前面所定标准并不矛盾。

(5)征地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首先,规定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防止土地被征收而种地的农民还不知道的不正常现象;第二,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要公布,接受监督,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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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规定,直接保护了农民利益;第三,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规定;第四,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并不是征了地给了补偿费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从法律上就有责任支持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

4、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从中国国情出发,体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立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规范,目的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建立严格的法律秩序,必须有规范地取得建设用地并规范地使用。主要要点为: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为有偿使用,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用划拨方式,其必要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按已约定的或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临时使用土地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二年;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5、乡村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决不能认为是集体的土地就可以随意使用,放松管理。举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使用土地,都要依法申请并经过批准,并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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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转用的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防止滥用权势抢占土地;至于占地标准,以省为单位规定;所指的村民,只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不是原来所指的含混的“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就不应再享有被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仅能享有一次。

6、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特别规定

这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作的规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所以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已经存在的乡镇企业大量地合法地使用土地的情况;二是考虑乡镇企业合乎情理的发展变化的需要。当然,从法律上是支持了乡镇企业,但是也要防止利用这项特别规定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常转移。

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在土地管理法中设监督检查一章与法律责任一章,目的就在于加强执法,保证法律的实施,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违法者必须受到惩罚。

(一)常见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第一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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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为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2、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联建合作经营等。 3、不符合出让土地的转让条件,擅自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4、买卖集体土地的。

5、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以作价入股的形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第二类,非法占地行为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建设用地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2、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

3、批准占用该地,而行为人占用彼地。 第三类,破坏耕地行为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因建房、建窑、建坟、挖土、挖沙、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质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四类,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复垦条件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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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拒不交出土地使用权行为

指经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而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类,非法批地行为

非法批地行为指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行为。

第七类,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行为指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或确需改变用途而未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八类,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的,都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九类,闲置荒芜土地行为

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用来耕种的,让原单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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