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强化了保护耕地的法律措施,保障调整土地关系的各项法律规定得以贯彻实施。在法律责任中,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都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破坏耕地、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而是严厉加以惩处,不让非法占地者逃避法律责任;对无权批地、越权批地、不按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对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般土地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责令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农用地的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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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4、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除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以外的其它非法占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一是限期改正;二是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是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三是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
7、拒不交出土地使用权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
8、非法批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批准文件无效,收回土地,对拒不交还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9、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10、闲置荒芜土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占用耕地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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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征收闲置费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一年未动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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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是否有权获得相应土地征收的补偿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A市B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
2002年1月21日,陈某一家迁往B区D镇乙村居住,户别也转变为非农业户。
2002年7月23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土地在内的甲村69.8亩旱地被征收。
2002年7月24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型仍为非农业户。
2002年9月1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在土地征收前,被告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收。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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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判决】
A市B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陈某一家原来虽是被告甲村一组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2002年1月21日迁往D镇乙村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一组依法收回陈某一家的承包土地是合理的。陈某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义务随之消灭。此后,该承包土地于2002年7月23日被征收。陈某一家虽于2002年7月24日迁回甲村,但仍保留了非农业户性质。故陈某请求甲村一组及被告甲村村委会给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福建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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