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王泽鉴说“(悬赏广告)关系明确,符合社会通念,有助于交易 安全”,苏力批判说:“关系明确怎么会产生纠纷?所符合的社会通 念就一定是对的观点?悬赏广告能被称为一种‘交易’吗?”
5、波斯纳的观点:
我们不能把合同看成是先前用几个东西拼出来的,合同是法院会 强制执行的允诺,使权力机关对社会行为的判断,所以根本不要求合 意等要件必须存在。它是否应当得到执行也并不取决于要约是否得到 了接受,而是取决于以法院为代表的社会意志希望人们以后的行为会 如何发展,法院对于贺卫方的行为是鼓励还是否定。但是,法院在作 出判决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后果:一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司 法成本;二是过度鼓励可能导致人们“丢不掉东西”了。——可见, 波斯纳的理论没有太多的逻辑、道德,基本上是完全的社会经验,所
以,要靠经验来研究法律理论。
那么——到底什么是理论?
1、理论是一个因果关系的命题,以此命题来解释和预测大量的 具有一般性的社会问题,并且减少交流、交易成本,使人们获得更大 收益的工具。——是“工具”,而非“真理”。真理有时是没有用处 的(比如“人必有一死”),所以理论并不一定追求真实、真理,只
要它能预测并指导人们解决问题,即使其基础假设有错误,我们也可 以称之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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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1:在日心说之后,很多航海问题依然是建立在地心说的框架
下解决的
Eg2: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人肯定不是完全的理性人
2、理论必须放在一个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去理解。比如西方基督
教认为法律是上帝的旨意,再如中国传统的报应观念。
3、理论还必须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去理解。不同的社会身分都会 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女大学 生成绩比男生好)。再如《阳光灿烂的日子》,从一个孩子的角度理 解一个阳光灿烂的文革时代。但苏力没有过分强调这种特定视角,我
们只是要予以“一定的注意”,现代社会更多地还是强调统一,比如 手机的充电器。
用社会科学的方式理解“理论”:
1、能够解释社会现象,具有抽象性、统一性,有助于理解社会, 是经验,可重复,可以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感觉到,必须结合各个学 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以及生活常识去理解。
Eg:“著名学者”是否真的“著名”,要看到底有几个同学知道
他?他上过几次电视?“著名学者”是不是就是“好学者”?
2、具有因果关系,用“因果关系”去解释,要做到“价值无涉”,
没有先前偏见、主流观念的影响。
Eg:肖志军事件,他是不是由于“受教育水平低”?(社会主流
观念:行为不理性是由于教育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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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的理解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对世界的改造,对行为的影
响。
Eg:用对贺卫方行为的评价来引导人们对于悬赏广告的行为。
4、关心后果,能够达到良好的收效,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必须考
虑后果,不能有“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的观点。
Eg:波斯纳对于后果的考虑:一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成本;二
是过度鼓励可能导致人们“丢不掉东西”了。
5、对于思想者自身来说,理论还必须不断地修正、完善。
2008-2-21
第二讲 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国家制定的是法条,而非法律,法律必须要有人遵守、执行,否
则一个单纯的条文也不可能叫法律。
法律:应当遵守的规则(自然法)+现实遵守的规则(实在法)
Eg: 安提格烈的故事——国王的实证法和安提格烈德自然法哪
个更高?能进行比较吗?
当下中国存在的问题就是人权高于主权,自然法一定高于实证
法。
中国古代就有的“天理、国法、人情”观;孔子的“父子相隐”,
为了保护家庭而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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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很多东西就是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的,就像用老虎钳拔
眼睫毛。
既然古今中外都有这种观点,那么——
什么是法律?
1、自然法:永恒不变的理性,不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
相信;在一个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在不同时间、
空间条件下会不断地变化。
2、实在法: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
“强权即真理”,这句话没有错,民主也是一种强权,“用点人头来
代替杀人头”,用占社会主导的群体的意志规范人们的行为。
Eg:婚姻,同性恋的权利得不到承认,因为主导思想就是认为婚
姻是异性的。
3、制定法:权力机关制定、司法机关适用、执法行政机关执行
的规范,这种方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g:一般法官、律师不考虑法律是否代表了社会主导关系,偶尔
遇到疑难案子也会想一下,比如把遗产留给情妇,法官就会考虑一下
主流观点,看看社会想确立一个什么样的价值观,为了保护家庭、儿
童,看看大部分人站在丈夫、情妇、妻子的位置都会有何期待;虽然
法律无法约束人的感情,但是还是要规范一下你的财产吧?
*参见《制度如何形成·为什么朝朝暮暮》
制定法的分类:看看周旺生的那种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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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规范:除了国家强制力以外的约束力,如宗教、职业、
乡俗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无法无天”不一定都是指违
反制定法,违反这些规则也不一定是由国家强制力来惩罚,甚至被害
人也不愿意提起诉讼,但是还可能受到惩罚。
Eg1:苏力抄袭贺卫方,贺卫方不告,北大也可能开除苏力,“let
you go”。
Eg2:宗教规则,比如“耶和华见证会”,拒绝输血,法律予以尊
重。
大家学了法律,不要以为只有全国人大制定那几部小书才是法
律,生活中到处都有法律。
5、规则制约下的裁量权:比如汽车压停车线,可罚不可罚;刑
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到底几年?法官的裁量权依然是法律的 一部分,而且是制定法的组成部分,过分相信法律会使法律与现实生 活不符,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东西今天在学校听起来可能 无用,但是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还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1、对于立法者:必须知道哪些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哪些能用法
律来规范。
Eg1:不能要求亲属之间发现犯罪就大义灭亲。
Eg2:机动车撞行人,驾驶员负全责,有违人情。
如果立法者不了解这些,就可能造成法律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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