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法理学笔记(Word版)(4)

2019-03-28 12:37

法理学笔记

强制性来自国家,也可以来自社会舆论。法律可能会和个人的追 求、欲望是有冲突的。“法律是让每个人都信服,是每个人都接受的 真理。”这种说法就是胡扯。将程序法的人说,程序公正了被告也会 接受,“这就是胡扯!能到后来的时候,罪犯说我不接受死刑我都不 好意思跟人家打招呼?”基督教认为人犯有原罪,人是有干坏事的欲 望的,被禁止的事物总有更强的诱惑力。即使不考虑宗教观点,“仁

政”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所以法律必须要有强制力作保障。强制性 不一定是国家权力的刑罚,还有可能是社会舆论;也不一定是物质性 的,还可能是精神压力。比如“你断子绝孙!”“你下辈子遭报应!”

除此以外,强制力还表现在社会的表彰、褒奖。苏力因此反对分数不 公开。“如果一个人说我的分数比别人低……我没法活了,那这种人 就不应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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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具有稳定性

普遍性的另一个方面是稳定性,前者是空间角度,后者是时间角 度。所以法律制定出来后往往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实行,就是为了让人

们建立起新的预期。

法律要尽量避免修改,法律在完善的过程中往往就是对法制的破 坏。法律不要因为有人议论是非、遇到一点小麻烦就修改,因为法律 是针对一个长时期的社会现实,所以法律永远是有漏洞的,永远是不 完善的。由于稳定性,法律必须是保守的,法律不是代表最前沿的东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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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说:“他当年上学的时候太残酷了,所以现在很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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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Eg1: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社会问题很大,但是也很难立即

收回。所以法律一定要慎重,与社会上流行的做法不要有太大的偏差。

Eg2:包办婚姻,不能因为梁祝两个人的经历就彻底废除。古代的

村子很小,往往都是同宗的,人口流动性又差,所以必须包办婚姻。

现在反对包办婚姻的都是知识分子,梁祝也是知识分子,他们是先驱。

法律保守性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带来巨大的

社会成本。尤其在今天的中国,要尽量避免频繁地修改法律。商鞅变 法的时候“利不十不宜弃,功不百不变法。”频繁变法就是折腾人。 很多人就是相信人类是无限进步的,其实人类是基本稳定的,人类的 问题也是基本稳定的。“遵循先例”就是源于这个要求。——那为什 么还要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呢?这是一个“思想的实验”,研究法制 史并不是为了简单的弄清真相,而是为了从理论的角度指导实践。法 律的发生一定是社会实践的变化,是为了适应社会个体的需要,尤其 是一个大的国家的建立,社会关系剧烈变化,所以会有更大的需求。 可见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先是有了需要,其次才有了满足需要的法律。

法律的起源

1、解决纠纷

解决纠纷可以有三种方式:一个人解决,两个人解决,引进第三

方解决。一个人解决就是个人自觉遵守社会规范,这种方式通常是不

现实的、不可靠的。两个人解决就是协商,但是也容易出现纠纷,或

者根本达不成纠纷。第三方解决并不是非它不可,除此以外也可以通

过暴力解决,也可以互相和解,但是往往还是不尽人意,于是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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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第三方。“比如我和贺卫方老师有了矛盾,就找兴良来解决……

不知道我讲兴良老师,你们为什么笑?”看起来兴良老师是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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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两个人解决,实际上社会利益也得到了好处,因为我和卫方的纠纷

也会影响社会。所以“社会会给法官钱。”因此当第三方解决问题的

时候,最大的受益者是社会。所以有些时候,即使双方都不满意,法

官一样要判决。现代社会中引进第三方解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法律

的发生首先要满足社会需求。

2、规范集体活动

除了解决纠纷,集体行动也需要法律规范。张五常的例子:黄河

上的纤夫拉纤,有人拿着鞭子抽他们。实际上呢,这个拿着鞭子的人

是纤夫花钱雇来的,来监督他们有没有偷懒。就好像大家一起花钱雇

一个统治者来协调他们。而且他们不是利益共同体,不像家庭,可以

互相信任,“大家都是走南闯北的人,都是饱经风霜的人,都是历经

患难的人,都是老奸巨猾的人”,所以必须要有规则,有执行者。而

且这里面还有经济学理论,因为这时候请别人监督比自己监督成本

小。而且这个人还必须是陌生人。这时候,到底是谁统治谁呢?抽鞭

子的这个人是随时都可能被纤夫们解雇的。这里面还有专业分工的问

题,一个人监督、三个人拉纤比四个人共同拉纤、监督更有效率。

3、必要的社会条件。

第一,剩余产品。如果每个纤夫挣的钱都只够糊口的话,是不可

能有钱雇监督者的。所以同理,一个社会只有富裕了,才能养得起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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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苏力蹩脚的普通话里,“兴良”成了“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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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多的律师、法官、警察。所以像什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法 制观念大大提高、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之类的都是社会唯心主义的表 现。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人可以不干活依然有饭吃。发达国家 不是因为法制建设完善才发达,而是因为发达才法制建设完善。我成 天帮你们解决纠纷,谁来养活我啊!世界上很多理论不是可以天天翻 新的。

第二,劳动分工。劳动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四个人共同拉纤,很

可能有人偷懒;而三个人拉纤,一个人监督,可能更有效率,可以提 高收入。只有在分工可以创造财富的情况下,才有分工的必要。产品 剩余和劳动分工是不等同的,没有社会分工一样可以有剩余产品。

第三,作为裁判的第三方是否公正。当苏力和卫方请兴良做裁判 的时候,最低希望是希望兴良老师公正,最好是倒向自己这边。这时 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腐败,当事人贿赂第三方,而且是竞争性的腐败。 而且这种腐败是法制带来的。只有第三方存在,才会有腐败。

……还没有讲完,下次接着讲

2008-2-28

第四讲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续前) 第三方代理的问题:a.腐败。腐败是由第三方带来的,所有的国

家小、政府小、大社会小政府、大部制……等等理论都是从这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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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的。监督等手段是不可能彻底杜绝腐败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只不过是一种比喻,不是现实的可能。“你一直在语言的迷宫里面, 特别是学文科的同学……所以我一直不太喜欢学文科的同学。”——

欠拍!b.懈怠。如果是我自己的钱,贺卫方不还,我今晚就去找他, 拿着菜刀找他!因为这是我自己的事情,如果是别人的事情,即使再 上心,也不会上心。如果真的是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虽然 有好处,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可能,也背离了司法中立的本质 要求。c.偏向。如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难做到没有偏向。比方《窦 娥冤》中为什么是窦娥的父亲来平反?因为别人估计不会信窦娥的 话。怎么解决?——民主、人格……所以挑到中纪委的人都是比较冷 的人,人格比较坚挺。所以第一任主任是陈云。所以陈云在文革中没 有倒霉,因为他没有帮派。民主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人希望平等, 但又不希望平等,都希望自己更好一点。

第四,另外一个法律起源必要条件:共同体。共同体才有分享的 价值。黑社会里面是非常讲道德的,而且比普通社会好得多。规则是 属于整个共同体的。有共同体才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法律规则。 否则每一次民主就是又一次分裂,又一次大屠杀。我们双方有纠纷, 选一个法官,必须是双方都共同认可的。有些问题不是民主决定就行 的。如果没有共同体,民主的问题就很难解决。“不管陈水扁多坏, 我就选他!”这不是一个说理的问题,而是一个信念的问题。

第五,技术和知识。我承认借了贺卫方的钱,但是我忘了借了多 少,或者有意说谎。我们请兴良做裁判,那兴良怎么知道事实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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