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下发物资分配通知(表2)
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
放花名册(表9)上交市红十字会保存
收到物资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填写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现场照片
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根据物资分配通知制定分配计划(表3),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收到物资,当日将接收情况填写物资收据(表4),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与上级红十字会或备灾救灾中心联系调拨拉运事宜
填写灾情及需求(表1)
灾害
发生
(流程图1)
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
放花名册(表9)由市红十字会保存
收到物资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填写执行结果报告(表5)及现场照片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正式物资分配通知(表2)后,及时主动地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告知联系人电话,同时取得厂家联系电话
接收物资、检查数量、质量,汇总收据(表4),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到厂家电话,双方商定运货时间、告知厂家具体运送地、联系人及电话
接上级通知,制定分配计划(表3),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流程图
2)
财务注意查收
经会领导批准,赈济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如紧急阶段,情况紧急,可进行三家报价,与供应商签
署采购合同或协议,并填写物资采购报价汇总(表8)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向上级红十字会提交执行结果报告(表5)以及文字报告、现场照片
接到上级拨款通知
采购后制定物资分配计划(表3)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流程图3)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七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以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制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
第九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供货单位要提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县红十字会应向县政府申请补助,也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应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受益者选择标准以及救助标准,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物资发放前,应将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示,分发时受益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
第十二条 在特别紧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可以特事特办,经指挥部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在发放群众急需物资时,如难以做到每位领取人签字,则其发放情况登记表至少应包含物资来源、发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受益人数等基本信息,并至少有两名发放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救灾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储备物资用于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第十四条 救助活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救灾物资在接收、发放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 在接收、分配救灾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不得违犯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1、表2、表3、表4、表5、表8、表9)
表号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表8 表9 表10 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一、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名 灾情及需求 物资分配通知 物资分配计划 物资收据 执行结果报告 物资储备通知 物资调拨通知 物资采购情况报告 物资发放登记表及续表 药品使用登记表及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