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人民政府同审查意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经过批准后,就进入了具体实施征地程序.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公告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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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5、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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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财产
一、集体财产的内容:
(1)《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并具体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这些不动产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即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之外,一般都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因为这些不动产是集体投资建成,为集体生产经营所必需,当然归集体所有。由于这些物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由法律给予严格的保护。对于该项规定的财产,在《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因为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人群的聚居性,所以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的生活、教育、医疗的需要投资建设相应的设施,这些设施是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的保障,所以其物权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第七十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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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的该项规定的依据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其他动产和不动产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如运输工具、牲畜、某种特定的生产性永久设施等。这些财产都是集体投资形成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而涉及城镇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由法律规定,并依法登记或由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帐目集体管理的财产,其物权属于本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应该履行的义务之规定
1、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是贯穿于集体所有章节全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有依法管理集体财产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能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不仅其管理行为无效,也可以因违法管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期公示。
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明确规定每六个月至少公示一次。因为集体财产属于集体共有,因此集体成员有权利定期了解和掌握集体财产的状况。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定期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是法律、行政法规、村集体章程、村规民约中确立的规则,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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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的这一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一致的,村民大会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超过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通过的事项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则具体规定了八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而八项事由均是涉及村集体的经济利益。村民代表会议是人口较多的村或居住较分散的村,以5-15户选举一名代表的方式或由各村民小组推举若干代表组成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集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该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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