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问题之现状与前景 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3)

2019-03-28 17:17

治哲学家依萨·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第二类权利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们可被称为扩展性权利,也叫受益权。实际上,这些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福利,这类权利属于“你要、它不一定有”的。它要求政府积极干预,如“免于饥饿”、“受教育”、“得到社会保障”等,也就是依萨·柏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这类权利不具有“可审判性”,在法庭上无法根据有关第二类权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进行审判。因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第二类权利实现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因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份实现”是“逐步的”。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年来的历史说明,民主主义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这两类权利的看法有重大分歧。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写入了个人财产权,其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拥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但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却完全排除了对财产权的规定,而将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免于饥饿的权利”宣布为基本人权之一,写进了公约。当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苏联以及其他十几个共产党国家都不承认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于是这个国际公约只好把“财产权”排除了。然而,“免于饥饿的权利”和“财产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财产权”属于原始性权利,抢劫、盗窃、敲诈、欺骗、伪造、贪污、凭藉国家权力任意侵占、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都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保障财产权的关键不在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在于用法律禁止上述行为。“免于饥饿的权利”则属于扩展性权利,或称受

益权,实为一种“福利”;免于饥饿的权利不能靠一个法律或禁令来加以保障,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述,要依靠“充份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理的知识、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的开发利用”,还要靠“改进粮食生产、保存和分配方法”等等来实现。

在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1966年联合国的这两个公约包含着两大局限性。第一是不承认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第二是不适当地混淆了“人权”的两类基本概念,把“扩展性权利”这种实质上属于“福利”的“要求”,和严格意义上作为“原始性权利”的人权,统统都视为“人权”。其后果是,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可以维护扩展性权利为名,践踏原始性权利,打着“免于饥饿的权利”或“温饱权”,而去践踏财产权。二十世纪共产主义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理念并没有创造出一个理想的平等社会;相反,却造就了一种新的专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不仅原始性人权不受保障,而且由于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人们也就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更糟糕的是,由于人们没有私有财产权,生活资料的来源掌握在执政党和政府手中,人们为了“温饱”,不得不以“自由”来换取“生存”的权利;结果,人的各种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结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权利,甚至表达悲伤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正如余英时教授所说的,“人的生存权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这是不能放弃的......中国现在个人的尊严没有保障,一切靠党,不听党的话就没有饭吃,这还有什么人的尊严?”[10]

在所谓的“亚洲人权观点”中,有一个观点是,“在民众尚不得温饱时,政治权利纯属奢侈品”。中国的“生存权”观点则更进了一步,它表达的意思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吃饭,因此社会权利远比政治权力更重要,社会主义国家给老百姓饭吃就是在讲最大的人权。老百姓能有饭吃就不错了,就该感谢政府,不应当再奢望别的”。这样的观点强调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更优先、更重要。中国的一些御用“理论家”找出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经济决定论来作理论依据,经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演说中的一段话,“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1] 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所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互关系问题。

吃饭确实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但如果否认了个人财产的正当性,而实行那种政府垄断经济资源和就业机会、个人由政府指定工作岗位、规定工资级别、限定消费内容的计划经济,才是真正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历史学家金观涛认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只是把唯物论中物质和意识之关系推广到经济和政治文化上,因为马列主义者都把唯物史观看成唯物论哲学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一种运用。......一旦我们把推理严格化,便立即发现,把经济等同于物质、政治文化等同于意识,实际上只是一种不严格的类比。从逻辑上讲,不可能从唯物论原则中推导出经济决定论。......有人根据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把唯物历史论通俗化为吃饭哲学,实际上这更和唯物论的运用南辕北辙。恩格斯所讲的只是政治文化和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依存可以是相互的,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断言,如果不存在某一政治秩序,就不能进行某一

类经济活动。它同人只有解决吃饭问题才能从事政治经济活动并不矛盾”。[12]

四、过去十年来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状况

1993年,笔者曾着文评述过中国各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情况[13],近五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有何变化、有哪些进展或退步呢?

首先应当指出,由于改革开放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广大民众和法学界人士的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通过了一些重要法律,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有利于人权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以下一些进展。

第一,通过、实施《律师法》,以此取代了15年前制定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律师的属性由国家干部改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允许自行开业或与别人合作开业,律师取得了某种独立地位。这对公民在诉讼中行使辩护权显然是有利的。

第二,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有三项革新。其一是取消了“收容审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长到30天作为替代办法;还规定对“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分别规定不得超过12个月和6个月。这些规定都是在侦察犯罪的同时,注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保护,是除弊革新的一项进步。其二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过去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10天收到起诉书后才能聘请律师,以致于律

师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无法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现在规定,律师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并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就使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无疑是保障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其三是首次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并正式写进法律。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它反映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权,在200年前就被写入了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1948年又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各国都确认并普遍实行这一原则。但过去中国视此原则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批判并拒绝接受它,大陆冤假错案之多与排斥这一原则就大有关系。最近,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实际上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显然是法律思想上的一大突破,对人权保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过去凡被公安机关拘捕的,不管以后是否被定罪,一律被称为犯人,现在则改称犯罪嫌疑人,与香港、台湾以及世界各国的说法一致了。

第三,通过了新的《刑法》。原有的《刑法》是1977年通过的,现在已不适用,必须修改和增订。修订后的新《刑法》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陆法学界人士曾多次提出,“反革命”乃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中国早已不是什么革命时期、而是经济建设时期,还有什么革命或反革命而言呢?保留这一罪名早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不过,这次修改仅仅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实际内容则并未改动,可说是“换汤不换药”,实际意义不大。其二是


中国人权问题之现状与前景 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形势与政策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