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问题之现状与前景 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5)

2019-03-28 17:17

总是视国家机器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所在,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对国家尽无限的义务、甚至牺牲自己的一切,但从不鼓励、相反还遏止个人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的行动,甚至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视个人主义为万恶之源。

毛泽东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还讲“个性解放”,认为“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但中共建政后,就马上改变了论调,一再批判个人主义、个性解放。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近二十年里的每次运动都强迫群众检查、批判自己身上的个人主义;还号召“学雷锋”,要求每个人都一心为公、无私奉献,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当“党的驯服工具”、“小螺丝钉”;“文革”中甚至还要“狠斗私字一闪念”。“文革”初期,有一个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叫金训华的中学生,为了打捞一根集体的木头,与洪水“搏斗”而被淹死,事后官方媒体大肆宣传其“英雄事迹”。这种贱人贵物、视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观念,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大搞特权、生活奢华的现实相对比,明显地暴露出那些“大公无私、为共产主义献身”的华丽口号的虚伪性。

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为名,批判个人主义,蔑视、剥夺个人权利,乃是当代集权制度及其领袖维持统治的一种手段。其结果必然是,政府权力不受制约,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则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国的宪法虽然名义上也列入了公民应有权利的清单,但却从来不准备真正兑现。1982年修改的宪法还抄袭了苏联宪法的表达,增加了一条对公民个

人权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第51条),由于政府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规定所谓的“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并把政府不喜欢的事定义为违反“国家利益”,结果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就事实上被勾销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欢的游行示威活动都说成是妨碍公共秩序,以此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个人从虚幻的集体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乃是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决条件。

200多年前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说得好,“凡是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不到制约,就没有宪法.....蔑视人权或人的尊严乃是一切政治罪恶和腐化的根源”。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在于,这种体制扼杀了个人自由,阻挠个人解放,因而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最后终于挡不住社会进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遗弃。

50年前毛泽东在其“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下过一个结论:民主主义已经失败,而社会主义成功了。现在看来,这一结论下得太早了。即将过去的二十世纪留给人类的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集权社会主义的兴起和失败,它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昙花一现的一个浪花。列宁、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产生了极权主义专制统治,给世界造成了祸害,给本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痛苦,几乎成为人们的一场恐怖的恶梦。现在世界上最后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也都不敢再坚持极权统治,而相继推行了

改革政策。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的主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这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和不争的事实。不过,追求社会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从社会主义理想中学习、借鉴、吸收了有益的东西,并自我调整和改革,从而显示出自己的生命力的。笔者来到美国后,就惊奇地发现,美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主义因素竟然比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多得多,例如实行高额遗产税、累进所得税、社会保险救济等。

在中国,保障人权的斗争和努力是人类的进步、正义事业的一部份,与争取民主宪政的实现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人类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民主宪政主义在中国也日益赢得了人心,一个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时代来临的日子将不会太远了。曙光在前,让我们加倍努力,促其早日到来。

【注释】

[1] 在联合国大会上,有

48个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投票赞成《世

界人权宣言》,0票反对,而苏联等八国弃权,该宣言因此顺利通过。

[2] 毛泽东,“答路透社记者十二项问题”,1945[3] 1989

年9月29日。

年3月6日,邓小平和赵紫阳曾有过以下一段对话:赵:国际

上有一种新权威主义理论,现在国内理论界正在讨论。这个理论的要点是,在落后的国家实现现代化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权威的强人统治作为动力,而不能采取西方的民主。邓:我就是这个主张。具体的提法可以再斟酌,再考虑。(引自香港中国通讯社,北京1996年4

月7日电)

[4] 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1985

年5-6月。

[5] 如陈为典、周新铭的“?争取人权?决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肖尉云等

的“马克思主义怎样看人权问题”等。

[6] 鉴于历次政治运动的不良后果,邓小平曾承诺今后不再搞什么运动。

因此,一些人把后来出现的“清除污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运动称为“不叫运动的运动”。

[7] 笔者

1988年12月13日曾托人向外交部查询中国是否在《世界人权

宣言》上签字,次日外交部资料室的答复称中国确系《世界人权宣言》签字国。

[8] 郑杭生、谷春德,《人权史话》,1994

年1月,北京出版社出版,第

277-278页。

[9] 路易·亨金,《权力的时代》,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0[10] 见李怡编,《知识分子与中国》,远流出版公司,1989

年出版。

年8月出版,

第140至141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第574页。

[12] 金观涛,“唯物史观与中国近代传统”,(香港)《二十一世纪》1996

年第2期。

[13] 于浩成,《论人权及其法律保障》,《当代月刊》1993

年8月号;《人

权与中国价值观》,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01-123页。

[14] 路易·亨金,《宪政主义诸要素》,哥伦比亚大学人权研究所印,1994

年8月。

[15] 陈独秀,《东西方民族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6] 胡适,《易卜生主义》,《新青年》第[17] 转引自陈茹玄,《中国宪法史》。

1卷,第4期。

4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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