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5?810号
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的安全发展管理要求,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进行了合并修订。本通知印发施行后,上述3个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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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豫政?2008?51号、?2011?40号、4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托管、租赁、承包等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企业(下称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各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由各级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时逐级报告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局。
没有调度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单位由行政办公室报告。 各级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5分钟内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和同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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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等级划分。
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1执行。 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未遂事故认定标准按附件3执行。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按附件4执行。
重大安全隐患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认定。
附件中认定标准的有关解释参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释义?。
第五条 非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非伤亡事故根据影响安全的程度或影响生产的时间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二、三级。
第六条 未遂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发生人员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威胁的程度或威胁人员的数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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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999.9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4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9999.9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轻重伤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二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三级轻重伤事故是指:造成1~2人轻伤(含中毒)的事故。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责任及划分 第一节 各级干部生产安全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各级单位分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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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的党政副职、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
第十条 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同)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单位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系统范围的生产安全直接负责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
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经理)的股份公司形式的矿(处)级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是本矿(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处,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负主要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正职(包括主持党务工作的副职,以下同)与行政正职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业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分管工作负有生产安全职责。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对确保本单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实用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及其效果负主要责任。确保上岗职工对本工种和岗位操作的应知应会,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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