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所有的干部和工人统称为“员工”。二级单位(或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直管的企业公司。三级公司是指二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且下属有两个以上生产单位(矿、厂、处、公司)的公司。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其他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河南能源?2013?195号)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2.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3.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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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第二条 轻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轻伤是指单位生产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105个的失能伤害。
第三条 重伤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生产事故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的失能伤害。
重伤统计和鉴定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7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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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死亡事故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有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的事故。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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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 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7.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 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2.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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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3.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4.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5.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6.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7.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18.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9.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20.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1.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
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3.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4.露天矿边坡发生大面积坍塌或滑坡造成主要产品生产完全中断24小时以上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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