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工艺系统或单套生产系统停车24~48小时的;
6.化工生产系统检修后,在48小时内再次出现故障而停车的;
7.非化工生产车间供电中断8~48小时直接影响相邻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
8.非化工生产厂全厂中断供电4~24小时的;
9.单位的储罐(柜、槽)、输气(液)管道等装臵发生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影响范围达50~500米的;
10.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30万元的;
11.厂(矿)区内、办公区内电梯过卷或蹲落的; 12.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13.生产车间天车运行中,被吊物件脱钩、断绳坠落的; 14.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15.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6.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垮塌面积20~50平方米的或正在使用建筑物垮塌面积50~100平方米的;
17.尾矿库或粉煤灰库发生漫坝而尚未造成溃坝的; 18.钢水等高温溶液倾倒外泄50~500千克的; 19.自管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 20.自管3KV以上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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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或大树影响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8~24小时的;
22.自管变电站越级跳闸造成上一级供电双回路失电的; 23.自管供水、供电、供气管线被水冲断或外界挖断,影响安全生产或100户以上居民生活24小时以上的;
24.自管铁路、火车发生追尾、翻车或铁道路口撞物的; 25.发电厂计划外单机停运的; 26.丢失雷管1发或炸药1卷以上的; 27.地面煤仓内、外发生瓦斯燃烧或爆炸的;
28.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确定的地面其他二级非伤亡事故(但不得与集团公司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冲突)。
第六条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制定更加详细的分级标准;加强对小事故的管控,避免大事故发生);
2.化工生产厂出现晃电等引起系统停车的; 3.化工生产系统发生无计划停车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有财物损失的;
5.自管3KV以下变配电误停、误送电的; 6.自管铁路的运输车辆溜走或挤叉子的; 7.自管火车发生机车脱轨或列车意外自动脱钩的; 8.其它未列入地面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且事故造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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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或对人身有威胁的。 附件3
生产安全未遂事故认定标准
第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未遂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
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4.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5.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等气体的或制定的安全措施未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通过而付诸实施的;
6.在用的皮带运输机有人修理或更换托辊、清理皮带机尾时,沿线急停保护起不到保护作用的;
7.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打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8.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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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9.在厂区内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现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0.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带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11.化工企业生产单位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票证或票证未经单位安全和防火部门审签的;
12.醉酒入井或登高作业,醉酒操作设备、仪器、控制台、化验、巡检、检修的;
13.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所属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半年内发生3人次醉驾的;
1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醉酒状态下指挥生产作业的; 15.其他重大未遂事故。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未遂事故:
1.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有人员未撤出警戒区而实施了放炮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0.1%)未在8小时内调准确的;
4.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安全措施未经安检科长、矿救护队长、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就付诸实施的;
5.进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发电站的人员有带手机、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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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
6.检修转动设备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转动装臵的; 7.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或电缆的;
8.未培训合格而上岗操作660V以上电气设备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9.在用锅炉缺水的;
10.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中有穿化纤衣服、毛衣的或有带手机、烟火的;
11.登高2米以上作业票证未经单位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就开工作业的;
12.单位(设有财务部门的公司、厂、矿)自管火车、各类公用汽车司机发生酒驾的;
13.其他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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