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册(行业气排球单册)(2)

2019-03-28 17:37

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的成绩情况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代表团输送奖包括:

(1)在重大比赛上所获的奖励奖牌。

(2)运动员因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任务而不能参加决赛者所获的奖励奖牌。 4.代表团竞技体育贡献奖

按各代表团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全运会成绩奖励,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奖牌或参加全运会获金牌的代表团荣获“竞技体育突出贡献奖”,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4~8名或参加全运会获银牌、铜牌的代表团荣获“竞技体育贡献奖”。

(二)行业体协组

1. 各代表团至少参加5个项目的比赛,否则不予评选代表团奖牌奖和代表团总分奖。

2. 代表团总分奖

按在十二届区运会中获最好成绩的9个项目的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3. 代表团奖牌奖

按在十二届区运会中所获的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8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十一、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1. 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签订《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区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2. 实行兴奋剂检查。具体办法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执行,另文通知。

3. 实行性别检查,凡不能确定男、女性别者,取消参赛资格。 十二、报项、报名和报到

各代表团指定专人负责报项、报名工作,各单项比赛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本人注册证件(青少年组)、二代身份证原件、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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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5-10 气排球 1. 报大名单

以市为单位报符合参赛资格规定的青少年组运动员大名单,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体育局,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 报项

第一次报名为各代表团确定参加的预报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体育局,报项表(附件6、附件7)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和调整。

3. 报名

第二次报名为各代表团各单项比赛报名,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前45天分别报自治区体育局(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7号,联系电话:0771-4828986,邮编:530031)和钦州市体育局(地址:钦州市一马路38号,联系电话:0777-2823434,邮编:535000)。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单项竞赛规则和规程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无故弃权。逾期报名(以邮戳日期为准),按弃权论。赛区报到时各代表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4. 报到

各单项比赛运动队报到日期见附件1、附件2。各单项比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三、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旗杆由大会准备。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和标识。

十四、比赛服装和器材

各单项比赛代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比赛服装和器材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经费

各代表团超编人员经费自理。各项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另文通知。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竞赛规程总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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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业体协组竞赛日期和地点安排表

序号 比赛项目 1 2 3 4 5 比赛日期 比 赛 地 点 天数 报到日期 6 7 7 7 8 11月2日 10月12日 10月12日 10月12日 11月4日 气 排 球 11月5日-10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三层 围 棋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中国象棋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桥 牌 10月15日-21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 网 球 11月7日-14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网球场 钦州市体育场 6 足 球 11月7日-14日 钦州市一中体育场 钦州市职教中心体育场 钦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 8 11月4日 7 篮 球 11月9日-15日 钦州市体育馆 钦州市一中体育馆 5 11月6日 8 9 羽 毛 球 11月12日-15日 钦州市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三层 乒 乓 球 11月12日-15日 钦州市中国青少年乒乓球训练基地 4 4 11月9日 11月9日 2011.11.5-10 气排球 8

竞 赛 规 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11月5日至10日钦州市举行。 二、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单位可报男、女队各一队。每队可报领队一名,教练员一名,运动员10名。

(二)年龄规定:运动员必须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运动员资格:

1、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执行。 2、教练员必须携带运动员的第二代身份证,以备资格审查。 3、运动员参赛证在运动员到赛区报到后由赛风赛纪和资格审查部统一发放,运动员凭参赛证检录比赛。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广西体育局2007年审定的《广西大众气排球竞赛规则》 (二)竞赛办法:

1、8队以下(含8队)采用单循环赛决出名次。 2、9队以上采用先分组进行小组单循环赛决出小组名次,然后进行交叉赛决出名次。 (三) 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采用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X(总得分数之和)∕Y(总失分数之和)=Z,Z值大的名次列前;如Z值相等,则按A(总胜局数之和)∕B(总负局数之和)=C,C值大的名次列前。如C值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四)比赛服装:

1、每队须备两套(深、浅颜色)的比赛服装和统一颜色的比赛鞋、袜。

2、比赛服上衣前、后必须有号码(1—10号),身前号码高不小于10cm;身后号码高不小于20cm,号码笔划分别不小于1cm和2cm。号码必须是缝或印在服装上。

3、场上队长胸前必须有区别于上衣颜色的长8cm、宽2cm的带状标志。

(五)比赛采用邕友牌绣排球。(联系电话:0771-2181744,13100511027) 四、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定办法另定。 五、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于赛前40天(以寄出快件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广西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广西球类运动发展中心竞训部和大会竞赛部,同时用电子邮件发至gxtyjjtc@126.com、gxqlydfzzx@163.com和gxgame@163.com,报名后不得更改。

(二)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每项内容,凡漏填、少填、不用电脑打印报名、逾期报名均按不参赛论。

(三)运动队于赛前3天报到。 六、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裁判员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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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条款,为了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届区运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机构设臵及职责

(一)成立隶属于十二届区运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部”),负责对十二届区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工作,受理与十二届区运会有关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举报、申诉、复议和最终裁决工作。

(二)各单项比赛组委会设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各单项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审查工作。

(三)在资格审查部及资格审查小组未成立之前的参赛资格审查工作,行业体协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具体负责实施,自治区社会体育发展中心协助把关;青少年组运动员的注册和参赛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具体负责实施,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和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协助把关;其间,受理有关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申诉、复议和最终裁决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具体负责、群众体育处协助处理、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

第二条 青少年组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十二届区运会规程总则和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有关要求。 (一)户籍规定,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籍运动员。

(二)注册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资格审查、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桂体竞字?2004?5号)规定进行注册,取得自治区体育局核准颁发的《广西运动员注册证》(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相关证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简称“注册证件”),并在2010年12月30日以前正式参加至少一次自治区体育局举办的注册项目的青少年比赛或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代表广西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比赛的运动员。

(三)身份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身份证”)的运动员。

(四)健康规定,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必须是参赛项目适宜参加者。

(五)交流规定,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允许有序交流,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参赛资格,必须签订《运动员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交流协议》,交流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输出代表团的运动员交流人数不限,但每个项目(大项)只允许与一个代表团交流,输出代表团在同一个项目(大项)不能交流运动员到第三方代表团。输入代表团实行交流的项目不能超过5个大项、交流运动员不能超过代表

团运动员总数的30%。交流运动员实行完全交流,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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