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全部计入输入代表团,在十二届区运会之前所取得的成绩全部计入输出代表团。 (六)运动员参加十二届区运会的代表资格以2010年度注册期内确认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自治区体育局于2011年3月31日前公示交流运动员名单,交流运动员的代表资格以改变的代表单位为准。
(七)符合十二届区运会青少年组年龄组别设臵规定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聘用、试训或集训运动员、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学生运动员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或协议交流单位参赛。此类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此类运动员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中的限制,但该运动员(含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必须与自治区体育局签定至2017年12月31日前只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全国比赛的协议书,并通过自治区体育局的资格审查同意方可参赛。
(八)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备案,各单位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适龄学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同意代表输送单位参加十二届区运会比赛的意见函,此类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并持有注册证件者。此类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九)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各单位输送到解放军(以解放军向输送单位颁发的入伍通知书、入伍登记表为准)的适龄运动员,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十)下列运动员不得参加十二届区运会比赛。 1. 代表资格归属尚未确定者。
2. 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任务、集训任务、拒绝招入优秀运动队或拒绝代表广西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项目注册的运动员。
3. 考入外省(市、自治区,简称“省市区”)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不含体育院校)的学生和代表外省市区参加过省市区级及省市区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4. 已代表其他省市区或行业体协参加全国比赛或代表外省市区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青少年注册或项目注册的运动员。
5. 受到自治区体育局停赛处罚或取消参赛资格处罚的运动员。 6. 因违反赛风赛纪或使用兴奋剂被禁止参赛的运动员。
7. 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进行的骨龄抽查中,检查的骨龄与二代身份证出生年龄不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要求的运动员。
8. 其他经资格审查部裁定参赛资格不合格的运动员。 第三条 行业体协组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十二届区运会规程总则和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的有关要求。 (一)户籍规定,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籍公民。
(二)身份规定,必须是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二代身份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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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规定,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资质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必须是参赛项目适宜参加者。
(四)年龄规定,年龄限18岁以上,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五)代表归属,代表资格以人事从属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为依据。必须是本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或本企业、公司、体育协会的正式在册干部、职工或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用工人员(含聘用制员工),或是直属于本系统管辖的高等院校学生和在校员工,其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应从属于其所代表的系统或企业(公司),并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者。当运动员同时具备企业、公司或体育协会代表资格时,体育协会有代表资格优先权,但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六)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3个大项的比赛。
(七)自治区体育局在各比赛项目报名截止日后5天内对报名运动员代表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体育局提出举报或申诉,过期不予受理。
(八)代表资格归属不清和有争议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四条 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青少年组
1.资格审查部负责核查参赛资格,经查实违反资格规定者即取消其报名和参赛资格。 2.注册单位必须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书面报告注册单位运动员的日常生活、学习、训练地点。除运动员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集训任务和参加全国比赛外,需临时改变训练地点的,须在该运动员离开原训练地点的24小时前向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书面(含传真)通报该运动员的新训练地点及起止时间。凡没有向自治区体育局书面报告的,或临时改变训练地点没有按时通报的,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届区运会参赛资格。在自治区体育局局或资格审查小组对某一运动员进行资格核查时,如该运动员在2小时内无法到达指定地点,又无法说明原因的则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届区运会参赛资格。
3.对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有关运动员报名和参赛资格;
(2)取消有关比赛成绩:一人取消当事人所获的成绩,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组(队)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
(3)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出现年龄造假(含骨龄超龄)、身份造假(含冒名顶替、“雇佣军”、多重身份多次注册、改名换姓、二代身份证造假、户籍造假),每查实一例扣罚1枚金牌和13分,如无金牌扣银牌,余类推;
(4)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被查实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 十二届区运会后无故不参加自治区体育局指定的比赛任务、集训任务或 2011.11.5-10 气排球 12
拒绝招入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或赛后查出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已取得的成绩,追回奖牌和证书,并进行全区通报。
(二)成年行业组
凡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有关运动员报名和参赛资格;
(2)取消有关比赛成绩:一人取消当事人所获的成绩,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组(队)比赛资格和所获的成绩;
(3)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出现年龄造假、身份造假,每查实一例扣罚1枚金牌和13分,如无金牌扣银牌,余类推;
(4)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被查实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违反参赛运动员资格规定的,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三)身份检查
在十二届区运会期间,将随时检查作为身份确认的重要证件二代身份证,无法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件的运动员将中止参加十二届区运会的比赛。
第五条 资格问题申诉、举报等事项的规定
1.所有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将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http://www.gxsports.gov.cn/)公示,资格审查部受理各项举报。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弄虚作假行为,举报者必须提交文字材料及有关证据。对参赛运动员年龄及代表资格等问题的举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2.在十二届区运会决赛期间,对运动员资格的所有举报,必须由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举报表》(见附件1),列出被举报运动员的姓名、代表团等有效证明其违规的证据,举报人必须具实名。举报材料必须在该运动员参加该项目(场)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超过时间不予受理。在各比赛项目(小项)全部预赛结束2小时后,资格审查小组将停止受理该项目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举报。被举报者所在的代表队或个人必须在接到资格审查部或资格审查小组的被举报通知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代表团向资格审查部提出申诉,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申诉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超过时间不予受理,资格审查部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复议,并在4小时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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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工作,杜绝体育竞赛中各种不良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营造良好竞赛环境,确保各单项赛事公平公正、顺利健康地进行,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等有关文件的执行落实,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各参赛代表团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自治区运动会的重要意义。要树立正确的参赛观,正确认识抓好体育成绩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与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辩证关系。
(二)各参赛代表团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与抓好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结合起来。
(三)加强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教育、自律、制度、监督、惩处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自治区运动会各级各类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成员,各单项赛事的竞委会成员、仲裁委员会成员和裁判员。
(三)各参赛代表团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和运动员。 (四)自治区运动会大会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自治区运动会各级各类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责任制情况。
(二)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各单项赛事的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则的情况。
(三)各参赛代表团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和运动员落实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四)各单项赛事赛风赛纪和资格审查小组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的情况。
(五)各单项赛事的反兴奋剂工作小组执行反兴奋剂工作情况。
(六)自治区运动会大会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大会工作纪律情况。 (七)“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情况。
(八)其他与自治区运动会相关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赛风赛纪监察处、运动员资格审查处和反兴奋剂工作处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纠正处理等职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工作负总责, 各参赛代表团负责规范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和防止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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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违规问题发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体育局与各参赛代表团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并严格按《责任书》执行。自治区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加重要的训练和赛事工作会议,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抽查各单项比赛的赛事组织工作的相关资料。
(二)深入训练场和重要赛场进行现场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聘请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督员,深入各单项比赛现场进行监督,对比赛中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举报和申诉的情况,各工作小组要依据已核实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按规定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三)通过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摸索规律,建立健全赛前严格教育、赛中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的工作机制。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有关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的投诉举报,自治区运动会决赛期间的投诉举报电话届时另行公布,举报邮箱 GXTYXF@163.com。
(五)完成自治区运动会组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参赛代表团主要责任和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的处罚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自治区体育局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公平竞赛、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二)加强对所属运动队和有关部门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并逐层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与所属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签订不出现赛风赛纪问题的保证书,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积极营造良好的赛场氛围。
(三)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措施落到实处。各参赛代表团要有计划地组织全体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和知识,并与所属运动队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与运动员、教练员签订不出现兴奋剂违规问题的保证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签订有关责任书后以及自治区运动会期间不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
(四)教育、管理、监督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竞赛规程、规则,自觉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文明参赛、文明观赛。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能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五)建立参赛代表团新闻发言人制度,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确保向外发布的新闻信息客观、公正。
(六)在自治区运动会各项比赛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消极比赛、拖延时间;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年龄造假、冒名顶替等; 5.罢赛;
6.拒绝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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