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册(行业气排球单册)(4)

2019-03-28 17:37

7.无故弃权; 8.攻击裁判员干扰执裁;

9.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3.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使用违禁药物,组织、唆使、胁迫、欺骗、诱导、指使或指导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17.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18.行贿、引诱、胁迫或干扰裁判员执裁,或介绍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受贿; 19.其他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七)根据第(六)点各款具体责任规定,一旦发现参赛代表团违反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参赛代表团以下处罚:

1.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该代表团口头或书面警告。

2.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被警告两次,将书面通报批评该代表团及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3.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将取消该代表团自治区运动会排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代表团所属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

(八)根据第(六)点各款具体责任规定,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 (暂 行)》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书面通报该代表团及该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2.发现两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取消该代表团自治区运动会排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代表团所属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

3.如教练员负责训练的运动员发生两例(或以上)兴奋剂违规事件,终身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4.每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运动员所在单位负担20 例兴奋剂检查费用的处罚,在接到通知30 天内将罚款交到自治区运动会执委会财务部。

5.运动员被查出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取消其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和自治区运动会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和得分,收回奖牌。取消其及所在队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此外,还要扣除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所获金牌壹枚和相应得分(如无金牌扣银牌,如类推)。

6.如一个单位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运动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还将取消该代表团此项目所有比赛成绩。

六、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各赛事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及违纪处罚 (一)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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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依规办赛; 2.严格遵守体育竞赛相关规定;

3.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接受礼物馈赠;

4.严格遵守赛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信息;

5.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 (二)违纪处罚

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撤消其自治区运动会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由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裁判队伍(裁判长、仲裁、裁判员)的纪律规定及违纪处罚 (一)纪律规定

1.严格遵守、坚决执行自治区运动会赛风赛纪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服从大局。坚决执行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秉公执法,不吹感情哨,不打人情分,不搞私下交易、君子协定、为运动队提供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2.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及赛区竞委会的各项制度。加强组织观念,服从赛区管理,裁判员应接受裁判长的领导和服从裁判任务分配。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比赛中,坚持尺度一致的原则,高标准完成比赛任务。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裁的宴请、礼品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与运动队发生非正常接触,谋求不正当利益。

4.比赛期间不酗酒,不在比赛场馆内吸烟,不私自外出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以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执裁,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执裁能力。

(二)违纪处罚

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裁判员酬金、取消当场执裁资格、停止执裁一年、取消裁判资格、撤销裁判等级等处罚(国家一级以上的裁判员处罚建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八、运动员的违纪处罚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除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

九、教练员的违纪处罚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教练员,除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进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教练员比赛现场指导资格、取消教练员随队工作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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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发扬团结拼搏、公正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遵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 (二)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单项竞赛规程和规则,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

(三)各参赛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维护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四)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五)运动员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

(六)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七)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八)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涉及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和运动员,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 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 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 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消极比赛、拖延时间;

4. 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年龄造假、冒名顶替等;

5. 罢赛;

6. 拒绝领奖; 7. 无故弃权;

8. 攻击裁判员干扰执裁;

9. 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10. 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1. 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2. 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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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4. 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5. 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 使用违禁药物,组织、唆使、胁迫、欺骗、诱导、指使或指导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17. 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18. 行贿、引诱、胁迫或干扰裁判员执裁,或介绍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或受贿; 19. 其他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各参赛代表团的评选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经征求组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批准。

(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负责。各单项竞委会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运动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工作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各单项竞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各参赛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由各单项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三)运动队原则上按5:1的比例评选,男、女队可分别进行评选。 (四)运动员原则上按10:1比例评选,男、女运动员可分别进行评选。 (五)裁判员原则上按15∶1比例评选。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授予锦旗。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奖状或奖品。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项竞赛委员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重点应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在抓好训练和比赛的同时,注重运动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在评选中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的当天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并及时将评选结果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

(五)各参赛代表团体育风尚奖的锦旗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制作。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状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制作,奖品由各单项竞委会负责。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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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委给予降低或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和撤销运动健将称号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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