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湘建房〔2010〕295号 - 湖南省房产面积(3)

2019-03-28 19:14

4.2.21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22 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4.2.23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2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3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6 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 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4.4.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4.4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4.4.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4.4.7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4.4.8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4.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4.12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4.4.13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4.4.14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4.15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4.4.16 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4.4.17 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4.4.18 贮水(油)池、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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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特殊情况处理

4.5.1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2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3 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5.4 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1 一般规定

5.1.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5.1.2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5.1.3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5.1.4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δSi=K·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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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δSi K= ∑Si (5.1.4—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5.2.1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 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5.3 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5.3.1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3.2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分摊系数= 幢内共有建筑面积 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4.1—2) (5.4.1—1) 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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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2.1 功能区的划分

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5.4.2.2 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3 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系数= 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4.2.4 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基本单元分摊系数 (5.4.2.4—1) 式中:

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基本单元分摊系数= 层内各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 式中:

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层分摊系数= 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5.4.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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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1) (5.4.2.3—2) (5.4.2.4—2) (5.4.2.4—3) (5.4.2.4—4)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6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 6.1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内容

1房屋调查表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房屋分层面积表 4房屋分户面积表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6成果审批表

6.2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填写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记录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作业人员及时修正。 6.2.1 一级检查:是保证测量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作业人员实行自检和互检,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补上或修正。

6.2.2 二级检查:二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

6.2.3 三级检查:在二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对成果质量实行最终检查。 6.3 检查项目及内容 6.3.1 房屋调查的检查

1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2调查表中的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房屋权界线、房屋四面墙体归属,以及有关说明、符号是否正确。

3房屋位置是否与建筑红线图相符。 6.3.2 房产面积测算的检查

1房屋尺寸丈量方法是否正确,采集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是否正确,其尺寸是否与工作草图上的数据一致。 3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功能区的划分、共有面积的界定和分摊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6.4 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6.4.1 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内容

1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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