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缺氧窒息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 职责
1.1. 船长负责对人员抢救和救助的组织工作,同时负责向最近的港口管理机关和
公司报告,
1.2. 大副负责事故的调查,写出有关旁证材料。
1.3. 公司接到报告后,负责联系医务人员指导抢救受害人有,协调主管机关援助。 2. 报告内容
2.1. 受害人员姓名、年龄和职位; 2.2. 发生事故的时间和船位; 2.3. 受害经过及简要情况;
2.4. 正在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船上医疗救助情况; 2.5. 火场周围情况,有无易燃、易爆品;
2.6. 对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包括是否需要急救医疗救助; 2.7. 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 应急处理
3.1. 当发现船内有异常情况或有缺氧危险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昏倒、坠落
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报告船长,同时电告公司及港口有关机关。
3.2. 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船长应迅速组织人员营救遇险者,如已患缺氧症的作
业人员应立即在空气新鲜处实施现场救助(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
3.3. 在抢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要保持镇定,不要惊慌失措。下舱救人时一定要
佩戴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保护器具,以防抢救人员发生二次缺氧事故或因操作失误而发生事故,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舱救人。
3.4. 舱内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
备安全救护器具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4. 事故处理
4.1. 船长写出《事故报告》,并取得港口当局的签证。
4.2. 船长与公司联系派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公司负责协助联系保险索赔,
安排接替班人员。 4.3. 必要时请法医签定。 5. 记录
船长责成大副将上述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船舶结构损坏应急反应处理程序
1. 职责
1.1. 船长在船舶结构损坏时任总指挥,并负责向公司及主管机关报告。 1.2. 大副负责现场指挥。 1.3. 各岗位按各自职责操作执行。 2. 报告内容 2.1. 船名、呼号;
2.2.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船位,船舶结构损坏的部位; 2.3. 当时气象、海况和潮流,是否需要紧急援助; 2.4. 保持通讯畅通或约定下次通话时间。 3. 应急处理
3.1. 船舶在航行中因故发生结构损坏时,船长首先应采取变向、变速等措施,以
减少损坏程度的进一步扩大。
3.2. 选择有利海况,采取滞航、抛锚等措施以策安全。 3.3. 大副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监测、检查和关闭水密设施。
3.4. 情况严重或紧急时,船长应指示公司安排外援等,公司应急领导反应小组应
根据船舶报告的事态给予指导,如需外援应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 3.5. 涉及到其它的船舶损害时,应按应急反应手册中相应的程序处理 4. 记录
船长责成大副、轮机长将上述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 5. 事后处理
5.1. 船长写出海事报告,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尽快交港口主管机关签证,如
发生共同海损,《海事声明》同时提交。
5.2. 船舶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如发生共同海损行为,按公司指
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