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标准》: 中型规模(700-2000吨/日熟料)50-100年一遇) g)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规定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水泥生产企业平面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符合《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要求,主要要求如下:
a)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b)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
c)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旌。
d)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工厂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车辆。
e)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
f)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跨越道路的建筑物以及管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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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分道行车。 g)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符合GB5768要求。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h)胶带输送机及熟料输送机等走廊,应设有紧急事故停机装置。跨过胶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的通道,应设置人行过桥。
水泥生产企业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应确保生产工艺、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A6.1.3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不能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应满足《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中5.2节的要求: a)水泥工厂使用的起重、装卸机械应配备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
b)表面温度高于50度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在人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
c)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盖。
d)生产设备已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注:a)重大风险和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具体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 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 0 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b)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在水泥生产企业一般指加油加气站、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的隐患。 A6.1.4设备设施防火要求
生产厂房、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符合GB50016的要求:建筑结构、层数、防火间距及安全疏散等不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生产厂房、煤堆场等防雷未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程》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未按GB50016和GB50140的要求配置:电气线路故障等情况可能引起火灾,导致设备损毁、人员伤亡。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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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危险性类别如下:
甲类:油库(汽油灌装)、加油站、电石库、乙炔瓶库、炸药库(包括雷管库)、危险废弃物储库等:
乙类:煤粉制备车间、煤粉输送、氧气瓶库、烧气的烧成、烘干车间等; (如对煤粉制备车间要求钢混结构或钢结构);
丙类:烧油的烧成、烘干车间、煤破碎车间、原煤输送、煤预均化库、纸袋库、纸袋加工车间、电气修理工段、配电站变电所、计算机房、总化验室、综合材料库(油漆油脂为丙类)、油库(桶装润滑油、原油、重油)、锅炉房(指锅炉房的油箱、油泵、油加热器间)等;(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必须设有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 丁类:配电站变电所(配电站每台设备的充油量小于等于60Kg时)、烧成烘干车间、熟料破碎车间、熟料储存、压缩空气站、铆焊铸造热处理等车间、锅炉房等; 戊类:破碎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原料调配站、水泥粉磨包装车间、原料储存均化、水泥储存、大型备品备件、机钳工、耐火砖库、综合材料库(机械材料为戊类)等。
b)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如下参考: 单层、 单层、多层丙、丁、 高层 民用建筑 多层乙 戊类厂房(仓库) 甲类类厂房 耐火等级 厂房 耐火等级 厂房 (仓 一、二 三级 四级 (仓 一、二 三级 四级 库) 级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库) 级 25.O 25.0 12.0 12.0 12.0 14.O 16.0 13.0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名称 四级 二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O 12.0 14.0 单层、多层丙、 丁类厂房 三级 14.0 12.0 12.O 14.0 16.0 15.0 12.O 14.0 16.O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O 单层、多层戊类 r房 二级 12.0 10.0 10.O 12.0 14.O 13.0 6.0 7.0 9.0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O 10.0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O 12.O - 28 -
高层厂房 室外变、 ≥5,≤10 13.0 13.0 13.O 15.O 17.O 13.O 13.O 15.O 17.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配电站变压15.0 20.0 25.O 15.0 20.0 25.0 30.O 器 >10,≤50 25.0 25.0 总油量(t)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加油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检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旁,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的外墙上设置消防给水装置。 A6.1.5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053.4)的规定。应关注如下要求:
a)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置安全护栏,当平台高度为15m和15m以上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 2m:平台高度小于15m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预热器塔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米;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 m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及库顶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2m,且应设有防护网。
b)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计算确定。
c)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不宜超过3.5m,当受楼层高度限制或位置狭窄时,不宜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至少应比楼梯宽度大0. 20m。
d)各种物料筒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人孔,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
e)在楼面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防护栏杆。 f)车间内的坑洞、沟道,应设有与地面相平的盖板:外部的坑洞及沟道(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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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隧道、暖气沟等)人孔的顶部应高出地面0. 15m以上(排水检查井及道路上的坑、洞除外)。
g)设在高处的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施。
h)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的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它喷雾用水设备和管道,应有耐压
及预防接口喷漏、防振等措施。
i)各种物料筒仓的项部应设置可锁人孔门,在直径15米以上的筒仓的下部应设置可锁人孔门。
A6.1.6建构筑物防雷与接地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以及建、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 b)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c) 35~110KV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其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d)所有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 e)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①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 ②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 ③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f)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矿山、岩石地带等),为降低土壤电阻率应采取外引接地,以及土壤置换或降阻剂等方式。
g)低压配电网的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对接地要求不很高时,可采用TN-C-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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