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 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
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
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5、 三、 1、 2、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总额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 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自本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 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 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由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确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可作相应调整。
五、 1、 2、 3、 4、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及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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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及附件
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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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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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1条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 “委托方”,即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授予代建项目的一方。 (3) “代建方”,即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工作的一方。
(4) “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需求,协助乙方完成建设工程,并在
项目建成后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 “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在工
程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现场。
(7)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的最后
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9)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
时间段。
(10)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
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
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
(12)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3)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
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5)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安装等技术服务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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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17)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18) 本合同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2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3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第4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代建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
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5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
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6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7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
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8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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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
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10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
出审查意见。
第11条 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乙方权利
第12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
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
方案,同时上报甲方。
(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
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要求设计方更正,同时上报甲方。
(4) 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协商。 (6) 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
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
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9)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10)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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