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穗政合同示范文本004号(4)

2019-03-29 10:14

4、 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5、 甩项工程: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6、 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46条 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1、 2、

乙方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3、

乙方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4、

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乙方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第五章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

第47条 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各自负担履行合

同的税费。

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48条 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49条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

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代建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

第50条 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

除代建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51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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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52条 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部门

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53条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提交其代建工作进度报告和结算报告,移交

所涉及工程的所有资料给甲方。

第七章

保修期责任

第54条 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第九条

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落实、维修、返工、整改等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5条 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

工程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第56条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章

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57条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

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59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60条 乙方应与所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

订反商业贿赂合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第61条 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 2、 3、

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与项目无关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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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

不得从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5、

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建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62条 违反本章条款约定,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生产条款

第63条 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项目建

设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64条 乙方应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65条 乙方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66条 乙方应坚持重要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与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投入使用。

第67条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

产的精神。

第68条 乙方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程建

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第69条 乙方及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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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70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2、

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71条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

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或导致代建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代建费的10%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2、

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金额全额赔偿。

3、

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代建费的20%作为违约金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并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甲方在进行的日常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乙方应限期完成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按每次0.5万元承担违约金责任。

4、

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5、

如因各专业工作单位违约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跟踪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并根据相关专业承包合同启动对相关单位的追责工作。

6、

当乙方违约时:①甲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②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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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7、

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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