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总结的土地估价师资料(5)

2019-03-29 11:15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

(1)编制规划。编制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和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到实地进行划区定界,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四至,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3)设立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4)建立档案。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五)耕地占补平衡 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基本要求

①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③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④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⑤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2)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①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②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③组织开垦耕地。

(3)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①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是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②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为之、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③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的内容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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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六)土地整理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系指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条件的改善和生态景观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或限制作用的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 2.土地整理的类别

(1)农地整理 有综合整理和专项整理两种基本形式。 (2)市地整理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 (2)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 (3)治理沙地化、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 (4)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七)土地复垦 1.土地复垦概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

(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5)工业污染等造成的废弃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1.农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二)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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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逐级报批 3.组织实施

(五)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六)征地行为的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3)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

(6)征地行为的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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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为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八)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1.征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征用土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征用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要说明被征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3)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4)1:500至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2.征地方案的编制程序

(1)确定征地范围

(2)告知征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现场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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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5)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6)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7)签字上报审批。 3.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核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九)土地征收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和方案公告

将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途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公告形式有张贴、广播、报纸、电视等 3.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概念

所谓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建设用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1.划拨供应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的规定。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须经批准。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划拨供应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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