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总结的土地估价师资料(7)

2019-03-29 11:15

(1)土地市场供需管理 (2)土地市场价格管理

2.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

所谓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土地市场运行进行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保证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以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功能。 (1)对土地市场客体的管理 (2)对土地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 (3)土地市场交易程序的规范

(八)土地市场供需调控 1.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意义

(1)土地市场供需调控有利于稳定地价和房价;

(2)土地市场供需调控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合优化;

(3)土地市场供需调控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重要手段。 2.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原则 (1)整合性利益原则; (2)平等对待原则; (3)控制与弹性管理原则; (4)依法管理的原则。

3.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主要内容 (1)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方向 (2)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时间 (3)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力度 4.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措施 (1)发展计划和规划 (2)财政政策 (3)金融政策

(4)土地储备制度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售 (2)土地使用权交换

(3)土地使用权赠与

(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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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十一)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承租人按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十二)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过程

八、地价管理

(一)地价管理的目的

1.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地价暴涨 2.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土地投机 3.通过地价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4.通过地价管理,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建立规范的市场 5.通过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的方法,提高土地估价精度 6.通过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二)地价管理的措施 1.提供地价信息 2.制定地价标准 3.宏观调控地价水平 4.监管土地估价业务 (三)地价管理的内容

土地价格作为土地市场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手段,在土地市场管理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土地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土地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交易平稳发展,防止地价极高极低或忽高忽低,避免土地资产流失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根据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价格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国家建立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2.建立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3.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4.建立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要求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申报。 5.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四)城镇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 1.基准地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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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也可以简要定义为: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的作用

(1)建立健全地价体系,完善地籍管理制度,为各部门和土地使用者、经营者服务; (2)委指定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措施提供依据; (3)为征收土地税费提供依据; (4) (5) (6) (7)

3.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 4.标定地价概念与作用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概念 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目的与作用 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基本程序

包括地价监测点的设立、地价监测资料的采集、地价信息的测算与分析、地价指数的编制、地价信息的发布等

4.地价监测点设立及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 (六)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管理

1.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 2.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监管 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与认证 4.指导和监督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工作 (七)我国土地价格管理发展历程

1.建立起了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价格的制度体系

2.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估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标准

3.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 4.建立了城市低价动态监测体系

5.造就了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土地估价队伍,土地估价行业

九、土地执法监察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概念

土地监察是土地监督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土地监督检查的重要特征之一。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3)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4)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计划地合理调配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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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转让土地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破坏耕地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以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非法占用土地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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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它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厕所等。

(2)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非法批地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等。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6.其他违法行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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