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四层含义:a 发生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b 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
间。c 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d 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3、诉权主体(当事人)<诉讼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其他诉讼参与人)
4、(当事人死亡是诉讼中发生的法律事件,可以引起诉讼的中止或终结。在离婚案件中,应终结) 5、各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关系
6、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公正(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
第一章 民事诉讼于民事诉讼法
一、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民事纠纷特征:a 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b 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c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d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a 私力救济:自决、和解(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 2、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b 社会救济:仲裁、调解(法院、人民、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政府、
仲裁机构、其他调解) c 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二、 民事诉讼
1、 诉讼的特点:a 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b 法官居中裁判 c 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d 按照诉讼法设定程序进行 e 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f用判决作为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2、 民事诉讼的特点:a诉讼标的的特定性 b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和最终性 c当事人处分权利的
自由性 d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地位平等 三、 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a 民诉法是基本法(公法而非私法) b 民诉法是部门法 c 民诉法是
程序法(实体法) d 民诉法多为强制性规范
3、 民诉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上发生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民诉法》四条规定;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诉法。我国的民诉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人。
对事的效力:指民诉法适用于哪些案件。有五类;a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
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 b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c 适用特别程序的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
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空间上的效力:民诉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诉法》四条规定其范围及于整个中国领域。 时间上的效力:现行民诉法生效时间——1991年4月9日 《民讼意见》——1992年7月14日 《执行的规定》——1998年7月8日
《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高院实行——私下录音可以作证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对诉讼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只对某个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基础性、导向性、抽象性
3、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的种类:共有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 法院依法对民事
案件独立审判原则 c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JDT) 原则 e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f 检查监督原则 民诉法的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 法院调解原则
c 处分原则 d支持起诉原则 e辩论原则
(注:冯仑——《野蛮生长》)
a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A、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内容: b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c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注:滥用诉讼权利 a 突袭性民事诉讼—禁止b 法官的隐形侵权行为——发言时间不对等) B、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事行为无豁免权、刑事或职务行为才有豁免权 a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C、 法院调解原则(自愿合法):b 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c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但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不适用调解)
D、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
讼权利。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a 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处分原则的含义: b 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c 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E、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在法院的注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a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F、 辩论原则的含义: b 辩论队的内容,即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c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G、 检察监督原则(事后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内容:a 对法官在诉讼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实施监督
b 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实施监督,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可能
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看法院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注: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程。
A、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
判并作出裁判。
意义: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特征:a 多人参与 b 平等参加 c 共同决策 d 独立审判
第一审合议庭两种情形:a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b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记忆) 第二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a第一审仅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审理,第二审除审理当事人
的争议外更主要的是要审查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b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是终审裁判
再审、重审合议庭:a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原来的审级。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审理;
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审理。b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也取决于原来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c 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误而提审的案件,为二审案件,应当按二审程序的规定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乃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重审的合议庭也必须另行组成。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
a 合议庭的成员不论院长、庭长、还是一般的法官或陪审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b 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c 评议时应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d 形成不了多数时,提审委会决议;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必须按该意见判决。 B、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
(名解) 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熟背)
a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回避适用的对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方式:a 自行回避 b 申请回避 c 决定回避(主体是法院)
决定回避的权限:a 院长担任审判长设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院长决定 c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审判——院长决定。
(注:《民诉法》48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注: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a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 b 向社会公开,允许大众
传媒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采访和报道
公开审判制度得的要求:审判程序公开、据以裁判的证据公开、据以对案件裁判的法律公开、
裁判的结果公开
法定不公开的是:a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是指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秘密事项——军事、
科技、经济方面的秘密等)b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据当事人申请(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专利侵权案件绝对要公开审理,专利不是商业秘密。)
D、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高院——一审终审)
一审后不得上诉的案件:a 高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b 一审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
c 《婚解一》9条,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d 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审理案件 一审终审案件:破产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公民无主财产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
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E、 陪审制度: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过程的一种诉讼制度。
陪审制度的意义:a 有利于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b 能够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第三章 法院
一、法院的职权
审判权:事实认定权 法律适用权 调解权 判决权 程序管理、裁决权
法院的职权
执行权:执行实施权 执行争议裁决权 程序管理、裁决权
二、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主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a 民事案件 b 商事案件 c 劳动争议案件
d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三、 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1、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管辖的分类:a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c
d
四、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强背)
A 基层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8条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B 中级法院:a 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
数众多);涉外案件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管辖,重大 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b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高院确定由中院管理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
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C高级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D最高法院: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A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原则”,为了保护被告免受原告滥诉的侵扰)
原则规定:《民诉法意见》a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d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a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b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意见》 e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住地法院管辖 f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g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h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通常是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
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24、26——33条的规定(强背):
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c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个地区)
d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C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有三类:a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c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二者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说,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
中一个提起诉讼。(这两个背)
E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
式约定管辖法院。
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背)
a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b仅于适用合同纠纷中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方式选择协议管辖。 c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e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f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