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考点(2)

2019-03-29 12:07

六、裁定管辖

1、 裁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的裁定规定确定诉讼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A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a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b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c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B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三种情形:a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b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c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2、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

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向上、向下转移)

区别 性质 作用

注:民事诉讼案件:最先立案 行政诉讼案件:最先收到起诉状 刑事诉讼案件:最初审理 七、管辖权异议 (背)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须符合的条件:

a 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b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c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副本之日15日内)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

级法院提起上诉。 移送管辖 移送的是案件 纠正地域管辖错误、单方行为 管辖权转移 转移的是管辖权 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当事人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

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其特征:a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b 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c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生、

变更或消灭 d 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e 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约束

(注;狭义当事人:原告和被告 广义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3、当事人的称谓:第一审程序和再审;原告和被告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注:只有在涉及名誉权的案件中,出版社才可以作为被告)

4、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

照,以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5、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

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作为当事人的例外情形:a 以业主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b 以雇主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c 以直接负责人员的身份作为当事人)

6、当事人的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

又称为 正当当事人。

7、当事人的更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来的当事人变更为新的当事人。(法定和任意更换)

8、当事人的诉讼能力(18周岁):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

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1、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

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其特征:a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b具有诉讼能力 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诉讼行为 d 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e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事人是无诉讼能力人)、指定

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民诉法意见》第69条;对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一一写明,

有的当事人为图方便省事,在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一项中只概括地写上“全权代理”,对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共同诉讼

1、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地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其特征: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b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c诉讼标的是相同的或同一种类。

2、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注:a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b 三代以内的近亲属为原告提起有关死者名誉权的侵害诉讼。

c 独立纠纷、侵权债务纠纷——普通共同诉讼)

3、 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 (1)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它们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a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b个人合伙一方核准登

记的字号的,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

仍应该将其列位为共同原告。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

同诉讼人。

(9)共同债权、共同危险:行为人均作为被告 (10)连带责任保证(P120)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特征:a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b 有数个诉讼请求 c 是可分之诉

构成要件: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案件向同一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b 归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d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e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注: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合并审理并未改变诉讼的独立性本质,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节、诉讼代表人

1、 诉讼代表人:指由人数众多得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由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代替全

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构成条件: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b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 c 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

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d 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由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

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推选、协商、指定) 构成条件: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b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c 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3、 诉讼代表人的资格:a 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b 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c 乐于担任诉讼代

表人,愿意为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为全体或多数当事人所信赖 4、 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a 在的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

b 必要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的共同诉讼而言,经承认后发生效力。 c 普通共同诉讼,其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而言,不发生效力。 5、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登记、裁判效力。 第三节、第三人

1、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

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有独三、无独三) 背

第三人的特征:a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b 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c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

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条件:a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

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b 本诉正在进行 c 参加方式是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

诉讼的人。(条件:a处理格局;依然是一个诉 b参诉地位;依附于一方第三人 c参诉方式;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申请参加d诉讼正在进行)

第六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诉

1、诉:指第三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

判的行为。(特征:a诉由原告向法院提出 b诉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 c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 d法院须以裁判对诉作出回应)

诉与诉讼、起诉、诉讼请求的界限:诉是单方行为,诉讼是双方或多方行为; 诉具有双

重含义,起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行为; 诉具有双重含义,诉讼请求是实体意义上的内容。

启动诉讼程序——程序意义上的诉

诉:请求——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实体意义上的诉 3、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指一方第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特征:给

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注:请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请求停止侵害、停止有关侵权的诉讼均为给付之诉) 4、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特征:a

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履行义务 b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 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是非诉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

5、变更之诉:即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特

点:a双方当事人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存在并无争议,但对是否应当变动这一民事关系存在争议;b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或排

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本诉的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联的诉讼)

反诉的特征:一、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二、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三、诉

讼标的的独立性 四、诉讼标的的关联性 五、诉讼时间的限定性(本诉未结)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a反诉具有独立的诉,反驳不具有独立性; b反诉是承认本诉,反驳是否认本诉。 (注:诉讼时效——起诉权 除斥期间——胜诉权)

提起反诉的条件:a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b在诉讼进行中提起 c 向受理本诉的法

院提出,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d反诉与本诉须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 e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二审提出来的,法院不受理——发回重审) 第二节、诉权

1、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实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2、 诉权的特征:a它的行驶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b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c 它的行驶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d 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

诉讼请求的权利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证据概述

1、 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2、 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太重要了)

A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B 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C 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以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注:当事人在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

听器或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

3、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证据资格。证据材料

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明力。

4、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5、诉讼理论上可以将证据制度分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1、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该分类不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搞清楚 2、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的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注意:此分类和证据的真伪有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3、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按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

节而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复印件) 根据来源不同

4、 言词证据:以人的表达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实物证据: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律上的分类)

1、 书证(民事关键):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证据。

书证特点:(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书证的真实性强,即使经过伪造或变造,也易于发现 书证的证据效力满足条件:(1)书证本身是真实的

(2)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

(注:(1)书证原件遗失,只有复印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法院不能承认,必须

要有其他辅助证件。 (2)传真属于复印件。(3)书证原件证明力大于电子邮件证明力 ) 2、 物证(刑事关键):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得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的特点:(1)可靠性强 (2)稳定性强 (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文书

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括人的意思的内容。 书证,一

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一个证据可是书证亦物证)

3、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特征:(1)生动逼真 (2)不易制作,便于保管 (3)易于伪造

视听资料与物证区别:物证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

明作用。

视听资料与书证区别: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不是以文字、符号

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以动态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注:书证——思想内容 视听资料——动态内容 物证——客观实在)

4、 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具有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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