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性。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特点:(1)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词形式提供证明 (2)只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3)其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证人的范围:单位和个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在我国不得作证的人:(背)
(1)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年幼的人) (2) 诉讼代理人(角色冲突)
(3) 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5、 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事实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事实请求根据或反驳
事实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有消极和积极之分)。
6、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
断后作出的结论。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 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并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讼地位。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很重要)
(1)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鉴定人在受指派后开始了解案件事实;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在诉讼发生之前。
(3) 能否申请回避不同。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否则要
申请回避;证人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发生回避。
(4) 能否更换不同。鉴定人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换性;证人无法选择也无法更换。 (5)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鉴定人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后的结论;证人提供
的是案件事实。
7、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
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察、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8、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
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征:(1)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 (2)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 (3)须通过一定的电子设备来显示 (4)安全性高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1、 无需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经验法则、
推定事实、预决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
1、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
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比例后果。
2、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条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3、倒置证明责任:(1)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建筑物侵权、医疗事故、饲养动物。 (2)由被告来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环境
污染、共同危险。(《证据规定》第四条P148 背)
第三节、证明标准——《证据规定》第15条 P153
1、概念:证明责任被解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证明事实:民事50%——70% 刑事 〉95%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1、 普通程序: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特征:程序的完整性、内容的充实性、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1、起诉:指原告认为其享有的或者依法律由其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
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救济的行为。
2、起诉的实质条件:(太重要了)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 (实质、形式要件) 审查起诉的期限,七日内完成 4、审查后的处理:
(1)立案受理;立案:法院审查起诉后,认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条件,决定立案的行为。 立案的法律效果:案件系属于特定法院;禁止重复起诉和受理;管辖权恒定;诉讼请求的
特定化;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审限开始计算。(了解)
(2)不予受理:
原告起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
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对劳动仲裁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5、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区别: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认为不符合条件。
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
理由或依据实体法的规定给予的否定评价。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1、 法院审核内容:确定争点、固定证据
2、 审前准备的内容:送达诉讼文书;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交换证据;追加当事人; 法院调解; 当事人自行调解; 进行鉴定、证据保全、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等 第四节、开庭审理
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指定的期日,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1、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在审限届满10日向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再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经批准后可再延长3个月。 2、延期审理:指法院确定了审理期日后,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行,审理活动无法如期开始,或者开始后无法继续进行,需要另定日期审理。(记住)
延期审理:a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离婚案件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人;不到庭事实就无法查清的被告
b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c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
d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五节、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行为(狭义)
当事人请求法院不再继续对案件审判的行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3、 撤诉条件:a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b 原告撤诉须基于自愿 c 撤诉的目的须正当、合法
d 撤诉申请应在哪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提出
4、撤诉处理:指法院依法将当事人的某些行为视为申请撤回诉讼,比照申请撤回处理。 下列情形按撤诉处理:
a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 原告在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 经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审理费,原告仍不预交,又无申请免交或缓交理由的 5、撤诉的法律后果(程序法后果、实体法后果) 6、缺席判决:
指法院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的情形:P51和P124 第六节、诉讼中止
1、 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致使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院裁定暂时停
止本案的诉讼程序。(记) 诉讼中止的情形: a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 本案必须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结束的 f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2、 诉讼终结:指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致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或者无必要继续进行的法
定事由,受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情形:
a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b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c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d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
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1、 特点: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程序简便、
审理期限较短(3个月审结不了的自动转为普通程序)、判决快速简便、审理地点便民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 发回重审的 c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的 f 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1、法院调解: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
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的特征:(1)法院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2) 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3)法
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法院调解的优点:(1)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持双方的团结与合作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很重要)
1、自愿原则:指法院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都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程序自愿、实体自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既法庭调解制度的性质所要求的,也是调解取得成功所必须。 3、合法原则:《民诉法》第88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合法、程序合
法——包括启动合法和过程合法,即当事人必须面对面)
4、法院调解程序:调解开始——依申请、依职权,先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调解进行——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可以调解,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调解 调解结束——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
6、 法院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包括:(背)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6、调解书——签字生效;生效后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
7、法院调解须注意事项:(1)调解非必经程序,但离婚案件除外,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
(2)有些程不适用调解——执行程序
(3)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
1、法院调解的效力:指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时记
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院的调解笔录的效力。(实体、诉讼法上的效力)
2、当事人和解: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十三章 民事事实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与日期
1、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法定期间: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一审判决上诉的期间为15日,对一审裁定
上诉的期间为10日)
2、 指定期间: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3、 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期间的耽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 5、期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问为诉讼行为的时间。(背)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1) 期间是诉讼参与人或法院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期日是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
在一起为诉讼行为的时间。
(2) 期间有始期和终期;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3)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情况;期日则由法院指定。
(4) 期间有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之分;期日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变更。 (5) 期间通常为一段较长的时间;期日是具体的日期和时刻。
第二节、 送达
1、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行为。
送达特征:(1)送达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 (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4)送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 直接送达: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的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
在时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3、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问文书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住所地一种送达方式。
4、委托送达: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 5、邮寄送达:指法院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6、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有:(1)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的,通过其所在地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7、公告送达: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法
院领取诉讼文书。
第三节、财产保全
1、 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
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
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条件:(1)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4)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指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
制性措施。
具备的条件:(1)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2)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出担保
4、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5、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节、先予执行
1、 先予执行: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未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
根据其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2、 先予执行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4)当事人确有困难提出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07条)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种类:(1)被告拒不到庭 (2)扰乱法庭秩序 (4)妨害证人作证 (5)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7)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9)拒绝或
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10)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11)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 院执行 (12)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3、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
单位1万以上30万以下)、拘留(15日以下) 须经院长批准
第六节、诉讼费用
1、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起诉、上诉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支付令交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1)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开
支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4) 有利于维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