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节、先予执行
1、 先予执行: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未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
根据其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2、 先予执行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4)当事人确有困难提出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07条)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
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种类:(1)被告拒不到庭 (2)扰乱法庭秩序 (4)妨害证人作证 (5)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7)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9)拒绝或
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10)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11)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 院执行 (12)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3、 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对个人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
单位1万以上30万以下)、拘留(15日以下) 须经院长批准
第六节、诉讼费用
1、 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起诉、上诉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支付令交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1)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2)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的财政开
支 (3)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4) 有利于维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