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2)

2019-03-29 12:26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费用成本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

项目开工日:指乙方在场地内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之日。 项目初步完工:指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毕。 项目最终完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

商业运营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初步完工日止的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间。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

[键入文字]

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环境污染: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2.2 协议的解释:

2.2.1 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和附件2,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3)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

(4)可分割性

[键入文字]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

(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2.2.2 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

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键入文字]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甲方已经获得Y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Y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优惠待遇。

(5)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 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

(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项目公司为一家由S有限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Y县当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项目公司已取得了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

[键入文字]

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至签署本协议前,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项目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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