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测试和完工
6.1项目的调试
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设备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及设备性能测试,并向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设备单机调试后,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进入带垃圾调试阶段的通知,甲方应在7日内予以确认。甲方确认之日为带垃圾调试期间的开始之日。在带垃圾调试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
6.2项目的初步验收
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初步验收。经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验收申请,甲方和乙方协商后按协商一致的日期派相关人员参加,通过日期以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为准。
6.3项目的试运行
在初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得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复同意后,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起算日为甲方下达试运行书面批准通知之日,项目试运行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的试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试运行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
6.4项目的最终验收
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最终验收。 垃圾焚烧发电厂试运行期满,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最终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则视为最终验收通过。通过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机构的检测合格的报告所述日期为准。
6.5参加验收的权利放弃
甲方有权责成其代表和专家在现场参加验收。如果甲方在验收当日未派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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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和专家参加验收,则视为其已放弃参加验收的权利,乙方可继续开展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和结果应视为合理有效的。
项目试运行期满并通过项目的最终验收为项目最终完工日。
6.6开始商业运营
通过最终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商业运行通知书, 该商业运行通知书签发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如果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甲方未签发通知书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则其通过最终验收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
6.7不免责
甲方检查和验收项目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为,均不解除乙方就项目工程的缺陷或项目工程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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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7.1 运营与维护
7.1.1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乙方的义务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建设运营费用和商业运营风险,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1)始终按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以及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2)从商业试运行开始日起,乙方应每日24小时,每年365日(闰年366日)连续收运并处理生活垃圾。(正常检修除外)
(3)在运营期间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安全,乙方应遵循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
(4)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7.1.2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义务
(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确保不将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及其任何相关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或相关方应遵循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应由甲方或相关方负责的厂界外配套公用设施。
(3)甲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出检查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该等检查员或代表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和义务。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 7.1.3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1)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双方应成立一个由甲乙双方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6名(双方各派3名)。如一方推荐代表担任主任,则另一方在三名代表中推荐一人任副主任,第一年由甲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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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主任,乙方代表担任副主任。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 该委员会应制订其会议制度、保存会议纪要。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分别由甲乙双方代表每年轮换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通过。
(2)协调委员会的职责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中所涉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 7.1.4检验与维护手册
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维护手册。
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大修和年修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同时,应列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乙方应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甲方备案。 7.1.5监督管理手册
甲方应编制监督管理手册,包括对于乙方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等内容。
7.1.6乙方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7.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定期报告:包括每季度的运营报告、每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 7.1.8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为每两年一次,从开始商业运行之日起算。中期评估由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发起,组织甲方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乙方的运营维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与特许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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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协议双方应在甲方的主导下对特许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特许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7.1.9项目的改、扩建和更新
(1)在项目运营期间,如需要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到本项目主体工艺的必要的改、扩建和更新设备等建设项目,并应同时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
(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相关事宜,并对乙方的申请给予同意或拒绝。如同意,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如拒绝,甲方应给予乙方充足的理由。甲方未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范围内擅自进行任何涉及到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改建或扩建工程。
(4)为保障本项目设备与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或扩建。
7.2 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根据《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在整个特许期内,甲方负责自费收集和运输供应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生活垃圾(即可接受垃圾)至本项目的垃圾贮存坑(即垃圾交付点)内。
7.3垃圾处理服务和费用以及垃圾处理服务费构成和调整
7.3.1甲方应根据《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供应在整个特许期内的垃圾,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由于本项目属于低碳、循环、环保和涉及城市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为形成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按照微利(3~5%的总投资净利润率或8~10%的净资产回报率)原则,本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人民币(64)元/吨。
7.3.2本项目每五年后作为一个调价周期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指数对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如果物价变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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