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风险。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
(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B.经甲方组织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 C.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工业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5)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
(6)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7)乙方应负责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包括厂区内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若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9)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理。 5.4.2甲方的主要责任
(1)确保项目用地到位;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与项目相关的、需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的事宜;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相关批准。 (5)对本项目建设具有监管监督检查权。 5.4.3施工注意事项
(1)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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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乙方、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乙方应不断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在不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及任何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承包商的资格情况。
(4)在完工日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十份项目工程的完工图纸及设计,以及甲方要求的十份有关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如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
B.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能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C.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D.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4.4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
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乙方自身能提供的之外,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所选择的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或供应合同进行分包或转包。项目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料的承包不能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乙方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5.4.5施工监理的选择
乙方按照中国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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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4.6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1)建设进度
本项目工程建设工期为项目开工之日起18个月(即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初步完工日止)。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2)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A.不能在第5.4.6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B.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Y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D.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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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上述第(4)项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
C.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D.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期,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 5.4.7建设期履约保函
乙方与双方正式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且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1个月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建设期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本项目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及商业运营一年后30天内,将该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5.4.8建设权放弃
(1)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书面通知甲方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C.项目建设期间,连续3个月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 5.4.9项目建设失败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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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为项目建设失败:
A.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环评审查未通过;
B.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 C.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内,乙方不能通过最终验收。 5.4.10无自动弃权
甲方验收建设工程及发放完工证书并不解除乙方承担任何项目设计或建设缺陷或延误导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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