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3)

2019-03-29 12:26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Y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

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包括:

(1)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2)处理本协议中约定的在Y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可接受垃圾; (3)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4)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Y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其它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相关收入。

4.3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自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

4.4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即在Y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所辖9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2个街道)的日垃圾处理量未超出960吨之前,仅授权乙方具有该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

4.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使用土地的权利、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运营权。

4.6抵押与转让

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在事先向甲方通报后,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但该抵押不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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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甲方的权益、不得影响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

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性的。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其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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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建设

5.1 土地使用权利

5.1.1项目用地

本项目用地拟定于Y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Y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项目厂区面积或界线范围最后以国土部门确定的最后红线图为准。

建设用地由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及“五通一平”后,由甲方通过政府划拨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承担与项目土地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所涉及及土地使用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5.1.2场地使用限制

项目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

5.1.3土地使用权利的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且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抵押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5.2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5.2.1前期工作及费用

(1)项目公司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风险评价、项目核准等《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所有前期工作,投资人应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各项前期工作审查,明确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环评审查,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并获得环评批复后方能开工建设。项目获批后,应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产生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3)项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对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提供及时协助,并且对乙方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负责及时为乙方取得本项目立项及项目核准过程中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及资料,负责落实项目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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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规划、环评、项目核准等过当程中有关政策解析、思想疏导、信访维稳等协调工作,以及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并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完成应由其完成的前期工作。

5.2.2 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甲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以及场地平整(含护坡工程)等工作及费用。

(2)负责市政道路与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厂道路的接驳及投资建设,接驳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

(3) 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青苗补偿费用及协调当地供电所变电站通过10kV配电线路提供接口工作,并接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

(4)负责项目厂区外供水工程的投资及建设,生产及生活用水可取自市政自来水或中水,由政府建设供水管网提供,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生产和生活应急用水采用自来水或湖水,参照开发区用水政策执行。

(5) 负责项目厂外污水市政管网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

(6) 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通讯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

(7) 负责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工程线路走廊占地、拆迁、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工作。

乙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供、排水、道路接入。

(2)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接入及电力接入上网。 (3)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之内的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的线路建设及投资。 (4)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生活污水及垃圾渗滤液的处理。 (5)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通讯的接入。 (6)负责本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投资工程的建设。 (7)负责项目其他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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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计

5.3.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标准和招标要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本项目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标准为基础,进行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解除乙方对本项目设计承担的责任。 5.3.2设计审批过程

(1)乙方应依据招标要求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审批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文件提交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设计做任何原则性改动。

(2)乙方应将甲方同意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件,及对设计文件的相关批文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5.3.3设计变更

乙方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进行项目设计变更,但该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设计标准。乙方应在项目设计变更确认后30天内报甲方备案。

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必须得到甲方认可,且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

5.3.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因素而导致的索赔、补偿和费用支出。

5.3.5 审阅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

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如本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存在由错误、不明确或遗漏等问题,应向甲方提出并给与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5.4 建设

5.4.1乙方的主要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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